湖北日報的報道,2004年12月31日,湖北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部督涉黑集團犯罪案,劉曉兵、葉兆雲、徐輝、李清等4名主犯被判處死刑,王小明被判處死緩,其餘19人分別被判處1年至20年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曾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劉曉兵,1998年12月保外就醫後,即與被告人葉兆雲、任宏力、王小明等人結夥,糾集刑滿釋放人員、無業人員及其他人員開始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葉兆雲、劉曉兵等人授意其骨幹成員王小明、徐輝、李清在當陽大市場、太子橋市場收取停車費,壟斷當陽的殺雞市場,或通過敲詐勒索等手段非法斂財,爲該組織成員逃避打擊提供經濟支持。
該組織成員還大肆進行暴力犯罪活動,共實施故意殺人3起、故意傷害9起、尋釁滋事10起等一系列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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