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防止國有企業負責人收入與職工平均工資相差過大,山西省國資委日前規定,凡職工平均工資下降的企業,將同比例下浮企業領導人員年基薪。虧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年基薪、年績效薪金之和,分別按大、中、小型企業來劃分,一般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4倍、3倍。
山西省國資委出臺的省屬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管理辦法中規定,今後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中長期激勵、特殊貢獻獎勵、福利、職位消費等部分構成。其中企業領導人員基薪和績效薪金列入企業成本,基薪根據本企業職工工資實際發放情況,按月領取。績效薪金年度考覈結束後根據考覈結果兌現。其中,績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覈結束後兌現,其餘40%在任期考覈結束後,根據任期業績考覈情況兌現。如果企業效益下滑,職工收入減少,企業負責人的薪水必須下浮。
山西省國資委同時強調,對於超覈定標準發放企業領導人員收入的,責令企業收回超標準發放部分,並對企業、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層層超提、超發工資的企業,對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並相應扣減其工資性收入;對自定標準、自發工資的企業領導人員,在相應扣減其工資性收入外,按有關規定收回個人所得並對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除依法處理外,相應扣減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的工資性收入,並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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