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規劃局原局長張志光受賄案26日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志光因受賄860餘萬元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3萬元及部分物品。
據法院審理查明,張志光在2000年11月至2003年10月擔任青島市規劃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建設規劃手續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96次非法收受38個單位和個人送的人民幣、美元、銀行卡、購物卡、筆記本電腦等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60餘萬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張志光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從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成立。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受賄犯罪較重的犯罪事實,受賄的贓款已全部追回,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法院依法判決,張志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3萬元及部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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