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前針對安全生產立下“軍令狀”:導致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區(縣級市)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依照《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的要求,引咎辭職或由有關部門責令其辭職。這是記者從日前召開的廣州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得到的消息。
據瞭解,廣州市紀檢部門在2004年已查處了“12·31”特大火災事故、“5·11毒酒事件”等重大責任事故,對47名責任人予以黨紀政紀處分,其中涉及局級幹部5人,處級幹部13人、科級及以下幹部29人。
據介紹,廣州市政府將出臺《廣州市安全生產目標考覈辦法》,建立政府主要責任人事故檢查制度,凡連續兩年突破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或當年超過安全生產控制指標50%以上的,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向上一級政府作出書面檢討;凡發生一次死亡6至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至5人的重大事故的區(縣級市)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向市政府作出檢討;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區(縣級市),否決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獎項和榮譽稱號;對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區(縣級市)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依照《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的要求,引咎辭職或由有關部門責令其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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