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原青島市市長助理王雁、原青島市規劃局局長張志光受賄案宣判之後,青島市嶗山區違法土地案又一責任人原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局長於志軍受賄案,28日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於志軍因受賄539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43歲的於志軍案發前歷任嶗山區沙子口鎮副鎮長、鎮長兼經濟委員會主任、嶗山區交通局副局長、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局長、嶗山區教育體育局局長。於志軍受賄案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由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初至2003年9月,於志軍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45個單位和個人的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539萬餘元。其中,於志軍在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爲相關房地產開發商謀取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徵購土地等方面的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400萬元左右。
由於歸案後,於志軍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退回了全部贓款贓物,並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現,法院依法判決從輕處罰,判處於志軍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青島市嶗山區違法土地案是國土資源部首批公佈的5起違法土地案件之一,引起社會極大關注。此案的其他相關責任人王雁、張志光前不久分別因受賄496萬餘元和860萬餘元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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