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將有31部法規、規章開始實施。其中,國家級法規、規章18部,地方級法規13部。
在國家級法規中,《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爲財政違法行爲訂立罰則,明確解決審計出財政問題該怎麼辦的問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出臺大幅提高特許加盟市場的門檻,防範類似“李鬼”加盟等商業欺詐。《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將重點監測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五類商品。商務部《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國內貿易行業標準,規範加油站建設與管理以及後期監管的相關問題。此外,還有涉及安全生產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辦法》、《電力產品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等等涉及行政機關工作以及財稅類法規、規章。
本文對重要的國家級法規進行解讀。
審計之後怎麼辦:國務院爲財政違法行爲訂罰則
多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不斷取得新的進展,到目前爲止,各級黨委制定的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和涉及反腐敗的法律法規超過2000部。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的實施對嚴肅財經紀律,糾正財政違法行爲,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比較1987年出臺的《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條例》明確了處罰主體,對財政違法行爲的處罰更加嚴厲,力度加大,強化了審計、財政機關部門的職權。《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有權對財政違法行爲作出處理與處罰,監察機關有權對屬於國家公務員的財政違法行爲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條例》詳細列舉了相關單位和個人財政違法行爲,不再以基本工資爲標準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對違法單位和個人的處罰金額最高分別達10萬元、5萬元,單位和個人有《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的頒佈實施有利於解決審計出來的諸多問題,落實和追究審計責任。
防“李鬼”加盟監管出新規
由於我國引入特許經營時間較短,針對目前存在的假借特許經營之名,實施商業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爲,商務部頒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與1997年國內貿易部出臺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作了大幅修改,分別對特許經營當事人、特許經營合同、信息披露、廣告宣傳、監督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特許經營、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詳細規定,劃出了多道具有實際意義的門檻。
《辦法》明確規定,進行特許加盟的雙方必須進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特許者開展特許經營的,必須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這比老辦法更有可操作性。對加盟者,新辦法也提高了門檻,“自然人”不具有投資加盟的資格。如果個人想加盟,必須成立公司或機構。爲履行入世承諾,《辦法》取消外商在華從事特許經營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在華從事商業特許經營行爲除在程序上有特別規定外,其設立條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信息披露、廣告宣傳等,均與內資企業保持一致。針對目前存在的假借特許經營實施商業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新《辦法》從政府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方面作出了規定,不遵守新辦法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甚至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不合格商品將被強制“召回”
比較2001年出臺的《商品質量監督抽查暫行辦法》,此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形式、範圍、重點商品的監測有了新的規定。新《辦法》將重點監測五類商品: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品;與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農產品、水產品、畜產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爲需要監測的其他商品。經監測判定爲不合格的商品,被監測人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對已經銷售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退換商品;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追回。
三部規章規範企業安全生產
針對當前部分企業忽視安全生產、盲目追求利潤,在煤礦等企業安全生產過程中違章、違規現象比較嚴重導致事故多發的現狀,爲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範安全生產培訓秩序,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出臺《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辦法》明確了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同時詳細規定了取得資質證書應具備的條件以及審批程序。《辦法》指出,要對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進行以安全素質爲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如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督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都要參加。《辦法》強調指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非煤礦礦山危險源衆多,是容易引發傷亡事故的領域,爲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出臺《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辦法》對監管原則、審查權限、安全評價、設計審查以及施工和竣工驗收作出明確的規定。《辦法》所指“非煤礦礦山”包括地熱、礦泉水、採砂以及石油天然氣等非煤礦類礦山,這類礦山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項目施行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屬地監管的原則。《辦法》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辦法》明確規定,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設施設計未報審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施工的以及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並處最高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爲加強對小採石場的監管、防止違章開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出臺《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規定》細化了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作業的審批以及各種安全措施。《規定》第一次明確了小採石場的規模,指出年採剝總量50萬噸以下的採石企業,不超過50米的山坡型露天採石作業單位爲小型採石場。開採前,應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資質的採礦工程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開採方案,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審查。《規定》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採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所轄區域內有采石場的鄉(鎮)應有與採石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銀監會三部規章規範依法行政加強行業監管
爲規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爲,《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指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許可證以及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交聽證申請書。
爲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若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在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依法根據《行政複議辦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對銀監會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對銀監會、銀監局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近年來國內商業銀行頻繁發生重大金融案件,表明商業銀行自身免疫力還不高,內部控制仍存在嚴重缺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旨在通過加強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評價,督促商業銀行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從根本上建立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辦法》指出,內部控制過程評價實際得分是由五個過程得分平均值得出,它們分別是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監督評價與糾正、信息交流與反饋。內部控制的結果評價得分由指標的量化評價得出。量化指標包括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成本收入比、大額風險集中度指標、關聯方交易指標、資產質量指標等。根據《辦法》,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綜合評價打分之後,將對被評價銀行的內部控制體系實行五級定級。綜合評分低於60分的銀行,爲五級,被認定爲內控體系很差,內部控制體系存在嚴重缺失或內部控制措施明顯無效,存在明顯的管理漏洞,經營業務失控,存在重大金融風險隱患。
兩部規章規範外匯管理
隨着對外開放不斷擴大,中國進出口規模增加,交易主體和交易形式日益多樣化,爲進一步完善進口付匯覈銷管理,規範進口付匯差額覈銷業務操作,提高進口付匯覈銷管理工作效率,確保金融穩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出臺《進口付匯差額覈銷管理辦法》和《進口付匯逾期未覈銷備查管理規定》。
《進口付匯差額覈銷管理辦法》指出,四種情況的進口付匯覈銷報審業務實行覈銷差額管理,分別是:單筆合同項下一次付匯、一次到貨、一次報審業務;單筆合同項下一次付匯、多次到貨、一次報審業務;單筆合同項下多次付匯、一次到貨、一次報審業務;單筆合同項下多次付匯、多次到貨、一次報審業務。對進口單位差額覈銷報審業務實行按合同管理。對於單筆合同項下多次報審的業務,只有當合同執行完畢,在最終一次報審時,進口單位方可申請辦理差額覈銷報審手續。
《進口付匯逾期未覈銷備查管理規定》指出,七種進口付匯逾期未覈銷數據將列入備查處理範圍:逾期未覈銷時間超過兩年且已按有關規定移交外匯局檢查部門的;外匯局下達處罰決定書3個月後企業仍未辦理覈銷的;企業因涉案而導致無法覈銷的付匯,相關案件已經被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海關等部門審結;由於破產倒閉或其他原因,企業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或註銷營業執照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日期爲1998年9月1日以前,因無法覈對進口貨物報關單真實性導致企業無法辦理覈銷的;2001年9月30日以前的信用證項下外匯墊款,經外匯局批准由銀行購匯支付的;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應做備查處理的付匯數據。
細化防雷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認定
與2000年中國氣象局出臺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相比,新《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加強了雷電災害監測與預警,明確了防雷相關的資質認定與審覈,細化了相關處罰措施。
新《辦法》指出,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爲甲、乙、丙三級,並實行分級管理。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覈制度,未經審覈或審覈不合格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重新審覈。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驗收,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對於有單位“年年檢查,年年不合格,年年不整改”的情況,新《辦法》規定,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覈或審覈未通過,擅自施工的;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應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已有防雷裝置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將處最高3萬元罰款。
施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比較2003年出臺的《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新《施放氣球管理辦法》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規範了申請施放氣球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明確了施放氣球作業的條件與申請。
新《辦法》指出,施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按規定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新《辦法》不再規定對施放氣球的作業人員管理,改由氣象協會以及中介組織進行規範管理。新《辦法》加大了處罰力度,明確指出,未經批准擅自施放氣球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請施放的;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誌的;未及時報告異常施放動態或者繫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施放的,情節嚴重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信息產業部《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了信息產業部負責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明確了主要職責、審查程序以及《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與監督。《辦法》指出凡申請承擔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只要符合相關條件,經審查合格,取得《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後,方可承擔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任務。
規範電力產品增值稅徵收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電力產品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對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徵稅辦法、非應稅貨物和勞務的稅務處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務登記和申報、發票領購、使用和管理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辦法》指出,徵稅對象包括生產、銷售電力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爲電力產品增值稅納稅人。
商務部《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國內貿易行業標準,主要涉及加油站建設與管理,以及後期監管與市場信用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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