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獎金徵稅: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僱員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仍作爲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爲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稅務總局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徵辦法
爲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徵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對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通知》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在計徵時,應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還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通知》明確,在一個納稅年度裏,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算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同時,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覈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覈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據瞭解,此前,按照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對境內個人取得的獎金或年終加薪,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不扣除最低免稅額,全額作爲所得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有關專家表示,年終一次性獎金作爲全年勞動成果的獎勵回報,新辦法將其先除以12個月後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以全額計徵個人所得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率,減輕了相關稅負,也進一步體現了公平原則。(完)
國稅局給年終獎個稅減負獎金一次發放可節稅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頒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改變了原來按一次性獎金全額來確定稅率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而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則正相反。
爲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徵稅問題,新文件規定“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這就實質上降低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據瞭解,按此前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對境內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爲一個月的工資,不扣除最低免稅額,全額作爲所得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而國稅總局的《通知》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僱員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仍作爲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爲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兩者的區別在於,新辦法先除以12個月後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以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由於稅率大大降低,個人的稅負將大大減輕。
例如王先生年底獲得“一次”性獎金70000元,按照過去的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0000×35%-6375=18125元。而按照新規定,平均月收入=70000/12=5833.33元,則:適用稅率是20%,速算扣除數是375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0000×20%-375=13625元。可見,按新規定可以比舊規定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通知》明確,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此前的規定是,除年終加薪外,數月獎金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爲一個月以全額確定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這樣看,新規定的繳稅方式要比以前多繳了。
“從節稅角度考慮,今後企業發放獎金以年終一次性爲好,沒有必要就不宜採取分季或半年的方式發放。”業內人士表示,因爲《通知》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每年只允許採用一次。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按此辦法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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