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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新京報》以《鐵警抓住大票販獲獎票價一半》爲題,報道了春運以來,打擊票販子專用警力達到500餘名。除了獎勵舉報倒票線索的羣衆外,北京鐵路警方還對民警抓獲倒票現行案件5起以上、查獲倒票團伙獲利千元以上,或查獲“黑票點”涉票金額在萬元以上的給予嘉獎,抓獲現行獎勵總票價的50%,非現行獎勵30%。
將票販子手中現行總票價的50%獎勵給相關民警,筆者認爲此規定有違現行法規。
首先,如果票販行爲涉嫌違法,那麼所涉的票款就是非法所得,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予以沒收,但“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其次,如果倒黑票行爲涉嫌犯罪,就意味着其涉票金額爲贓款,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的精神,贓款贓物是指與犯罪有關的錢財和物品,而對贓款贓物的處置,原則上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系必須依法銷燬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私自處理。
並且,對贓款的認定,只能由法院審理後方能加以確定;鐵路警方沒有權力直接認定“黑票點”的涉票金額就是贓款。若未經法院審理就認定爲贓款或非法所得,既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不符合相關程序規則。即使是贓款或非法所得,公安民警也好,鐵路警察也好,都沒有權力對涉票金額進行處置。
況且,無論對“黑票點”的行政處理還是刑事處理,鐵路警察並沒有最終裁決權,一旦被處理者申請仲裁或上訴,而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院的裁決與警察的處理決定不一樣,所收繳涉票金額就需全部返還或部分返還,而這時部分涉票金額已獎給民警,屆時,裁決也就難以執行。爲此,“鐵警抓住大票販獲獎票價一半”明顯不妥。
其實,儘管“鐵警抓住大票販獲獎票價一半”出臺的初衷是爲了鼓勵民警多抓票販,表面看似乎有利於打擊票販,但從實踐上看,這種規定有極強的負面影響。
首先,票販子終歸是有限的,涉票金額也是有數的,但由於利益驅動,民警在辦案中就可能以案件數量的最大化爲目標,進而導致對嫌疑人權利的侵犯;其次,由於強調抓人與經濟利益掛鉤,無異於鼓勵民警多辦理簡單案件,因爲這樣能既快又多地抓到嫌疑人,獲得更大的“收益”,這就導致一些難辦並沒有什麼“油水”的案子沒有人願意去辦,不僅不利於社會治安的良性發展,也不利於高素質職業警察羣體的形成。尤其是一些不在一線辦案的民警,由於不可能抓到“票販子”,將直接影響到經濟收益,進而影響其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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