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近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訴訟案。原告某公司的經理劉先生稱,其將一棟價值480萬元的樓房賣給被告某集團後,該集團尚有170萬元購樓款未予支付。因爲被追債,他無奈之下在被告給付其14萬餘元后,與被告簽訂了確認被告已付款完畢的“確認書”。劉先生表示,“確認書”是他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籤,故訴至法院要求予以撤銷。日前,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某公司的經理表示,原告和被告簽訂《購樓協議書》,被告某集團出資480萬元購買原告的獨樓獨院一套。原告依約履行,但被告尚差170餘萬元未支付原告。經原告多次催索,被告也未能支付。爲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只同意再支付原告14.9萬餘元。鑑於當時的情況,原告無奈與被告簽訂了顯失公平的“確認書”,確認雙方協議已全部履行完畢並終結。2002年12月,被告先後給付原告共計14.9萬餘元人民幣。原告後來又多次找到被告協商給付餘款事宜,被告只支付原告8千元,從此便再未還款。被告某集團辯稱,被告已全部履行了《購樓協議書》中約定的應履行的內容,購樓款也已全部支付給原告。因雙方所籤協議已全部履行完畢,故雙方在自願基礎上籤訂了“確認書”。該“確認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訴訟中,被告出具了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字的四張轉賬支票存根及“付款委託書”,以證明被告已付款完畢。然而,原告方對支票存根及“付款委託書”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要求依法進行鑑定。法院在確定鑑定時間後,書面通知被告鑑定的時間及所需攜帶的相關材料原件,以及無故不到應承擔的相關責任,但被告未到場致使鑑定工作無法進行。法院認爲,被告的行爲應視爲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故可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考慮雙方所簽訂的購樓相關協議中應有被告承擔的部分稅費,被告並未依協議約定承擔,以及因被告拒絕提供鑑定的四張支票存根和“付款委託書”上記載支出的數額較大,故應認定雙方所簽訂的“確認書”顯失公平。原告要求撤銷該確認書之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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