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某防水材料開發有限公司經理,先是變賣從汽車租賃公司租來的汽車,後又多次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取得“女友”信任,並在借走幾名“女友”錢財後消失。天津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該經理的行爲已經構成詐騙,詐騙數額共計10.7萬餘元,遂以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說謊賣掉租來夏利
身爲一家公司經理的30多歲的劉某是本市和平區某汽車租賃公司的老客戶。2003年3月18日,劉某又來到該汽車租賃公司,以每月2400元的租金租賃了一輛價值3.9萬餘元的夏利汽車。但是,此次劉某租賃汽車卻不是自用。當天,劉某便將車開到了本市河西區一家汽車修配經營部,謊稱汽車爲自己所有,騙取了張強(化名)的信任,後在一證明人的見證下,劉某和張強簽訂了轉讓協議,將夏利車以3.1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張強。但劉某謊稱車務手續在其妻手中,因正和妻子鬧矛盾,所以暫時不能辦過戶手續。因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張強交給劉某人民幣3萬元,剩餘1000元約定辦完過戶後再給付。
賣掉租來的汽車後,劉某曾先後給汽車租賃公司交納了8個月的租賃費共計1.9萬餘元。但對於2003年12月以後的租賃費,租賃公司的相關人員證實稱劉某一直推託不予給付。後來再聯繫時,劉某的手機便關機了。後經法院查明,餘款被劉某用於揮霍。
假借徵婚實爲騙錢
2003年4月,大專文化、時任經理的劉某通過別人介紹認識了馮晴(化名)。很快,兩人確定了戀愛關係。事實上,劉某在2002年1月便已結婚,但他對馮晴隱瞞了自己已婚的事實。同年6月,劉某以做生意需要用錢爲由,寫下借條拿走了馮晴6萬元現金。在被訴至法庭後,劉某否認與馮晴是戀愛關係,而被害人馮晴出具證言稱,劉某曾說要在2004年5月1日與其結婚。
就在與馮晴開始一段“戀情”的同時,2003年5月,劉某又隱瞞其已經結婚的事實,在本市紅橋區一家婚姻介紹所登記徵婚。後通過介紹認識了黃玲(化名)。同年6月15日,劉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錢爲藉口,騙取了黃玲現金3000元。錢被拿走後,黃玲就再也聯繫不上劉某了。事後黃玲稱,劉某當初以做生意差幾十萬元爲由向她借錢,她借給劉某3000元,劉某寫了張借條。
2003年12月,劉某又在本市一家婚姻介紹所登記徵婚,並稱自己之所以晚婚,是因爲忙事業、太挑剔所致,劉某希望婚介所爲其牽線。後婚姻介紹所爲其介紹了女青年童晶(化名)。交往期間,劉某開着一輛本田轎車,並告訴童晶他有兩個公司、四輛車。後來,劉某以資金週轉困難急需用錢爲藉口,先後兩次向童晶“借”取現金3.4萬元,後來寫了借條。但是,錢被借出後,童晶同樣也聯繫不到劉某了。後來法庭查明,劉某所開的本田轎車也是租來的,並欠租賃公司租賃費7000元。
無罪辯解未被採納
2004年3月,劉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開庭審理時,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辯解。對於變賣租賃車輛一事,劉某稱,車是其替張強租的,不是賣給張強的,並且轉讓協議不是其簽訂的,而是他人利用其簽字按手印的紙張籤的,其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但是,簽訂協議時在場的證明人出具證言稱,劉某並沒有交給其有劉某本人簽字按手印的紙張。而法院從車輛轉讓協議書的格式和劉某等人簽字的位置以及簽訂協議用筆顏色上分析,認爲能夠證實被告人劉某參與了協議簽訂。法院認爲,對被告人變賣租賃車輛得款3萬一事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對於與前後三名“女友”的關係,劉某在法庭上否認是戀愛關係,並辯稱其與三人的借款屬於債權債務糾紛,其對三人借款均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對此辯護意見,法院根據具體情節,未予採納。
南開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將租賃來的汽車變賣,除去已經交納的租賃費外,個人實際得款1萬餘元。劉某在其已婚的情況下,開着租賃來的高檔小轎車,帶着其是公司法人的營業執照等材料,隱瞞已婚事實,登記徵婚,騙得女方信任,借取女方錢財不還,有證據足以證實的錢款總計9.7萬元。劉某的上述行爲共計詐騙數額爲10.7萬餘元。而被告人劉某的辯解理由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均不足,法院認爲,劉某的行爲已經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劉某將贓款全部揮霍,給被害人造成了難以挽回的經濟損失,這些情節將在處刑時予以考慮。劉某在法庭上還稱自己是主動到刑警隊說明情況的,意在表明自己是自首,但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是在得知刑警隊在尋找其時纔到刑警隊去的,其未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法院不能認定其爲自首。依據《刑法》,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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