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奔走於繁華地段餐廳,趁人用餐時伺機偷竊的王某、李某、宋某,以及和他們保持着良好合作關係的收贓人宋某,昨天被海淀法院分別判決入獄8個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檢察機關指控稱,2004年3月至5月,王某、李某、宋某結夥作案,先後在海淀區翠微大廈、公主墳附近和天壇公園南門附近的多家餐館內,竊取事主筆記本電腦、手機、攝像機等物品。其中光王某一人盜竊的款物就價值2萬餘元。2004年5月初,張某明知是贓物,但仍以低價收購了3人盜竊所得的手機和攝像機,並轉手倒賣牟利。
法院認爲,王某等3人已構成盜竊罪且數額巨大,張某已構成收購贓物罪,鑑於4人認罪態度較好,法院從輕判決王某等4人8個月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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