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一家場委託汽車公司爲其接送顧客,本案原告老太太在乘坐該班車時,其子因故與司機生爭執。劉老太太在勸解過程中,身體和精受到傷害。事發後,她將商場和司機告上了庭。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場提出他們是委託汽車公司出班車,與司無直接的委託和僱傭關係,故不能對其行負責。近日,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接送顧客的物班車是商場經營場所的延伸,並判令商承擔本案的連帶賠償責任。
2004年9月7日下午6時許,65歲婦女某和他的兒子黃某在被告某商場附近,乘該商場提供的免費購物班車回家。發車時車輛運行之中,黃某因對班車駕駛員徐某務不滿,與其發生爭吵,繼而相互謾罵。購車到達終點站某大學門口附近時,乘客陸下車。這時,黃某再次與司機徐某發生爭,劉某見狀急忙勸阻。在糾纏過程中,劉某受傷。結果其傷情被診斷爲雙前臂軟組織損傷。醫院同時根據劉某精神狀態較差的症狀,建議其到精神病院檢查,結果被診斷爲“近幾年間斷性失眠,最近幾日因驚嚇加重”。劉某爲治病共支付醫藥費700餘元,花去交通費132元。事發後,劉某將司機和商場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計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4800餘元。
司機徐某表示,事發當天,在發車前其上廁所,原告的兒子不滿,雙方互罵起來。車到站後,原告的兒子打他的頭部,並向他身上扔東西。原告見狀上前勸架,在此過程中他並未毆打原告,原告受傷與其無關,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某商場的代理人認爲原告起訴的主體不對。商場委託某汽車公司出班車,與司機徐某無直接的委託和僱傭關係,故不能對其行爲負責。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被告司機一次性給付原告4800餘元。法院認爲,原告作爲老年人本來是高高興興逛商場,不想卻遭到傷害,其心情必然不快,影響心理健康和正常的起居生活。結合原告到精神病醫院就診治療的情節,應認定其有精神損害,故對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紅橋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南寶龍說,被告司機是本案的直接侵權人,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商場租賃某汽車公司的運營車輛作爲購物班車是商場經營場所的延伸,顧客一旦踏上購物班車便與商場形成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係。商場作爲經營者在謀取經營利益的同時,也應控制危險和違法行爲的發生,負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免受侵害的積極的作爲義務。雖然司機並非商場僱員,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其控制,商場應能預料到類似糾紛發生的可能性,也具備控制本案糾紛發生的能力,故應認定商場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其責任形態爲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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