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通過看廣告購買電腦後,天津一消費者發現其中顯卡型號與自己要求不符,於是認爲生產商和銷售商構成欺詐,在退貨後將二者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爲,電腦廣告中未標明顯卡具體型號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在發現問題後,生產商及銷售商已作了解釋且及時退貨,因此駁回了該消費者訴求。
原告董某訴稱,2003年1月21日,他在看到一家計算機公司通過媒體所做的某型號電腦廣告宣傳後,決定購買該電腦,由於廣告中沒有明確具體型號,董某就此問題向該公司駐天津辦事處進行了諮詢。轉天,董某以7399元的價格在本市一電子城購買了一臺此型號電腦。購貨時,董某又反覆向售貨員覈實確定該電腦的顯卡型號是“鐳7500”,與生產商的回答是一致的。在電腦送至家中後,董某發現該電腦顯卡是“鐳7000”,與“鐳7500”在價格和性能上有很大差別。爲此,董某認爲該電腦的生產商及銷售商均做了虛假廣告,二者行爲已構成欺詐,遂要求二者共同賠償購貨價款的一倍。
對董某提出的該項訴請,被告銷售商辯稱,由於董某購買此款電腦時無貨,其便與上級供貨商聯繫,後供貨商將電腦送至董某家中。董某打電話稱所購電腦顯卡不符合其要求,經覈實後,銷售商及時作了退貨處理。因此,銷售商認爲自己並未做虛假宣傳,只是送錯了貨品,不存在欺詐行爲。
被告生產商則辯稱,董某所購電腦,根據批次不同,其機型顯卡的型號也有所不同,多數爲“鐳7500”,少數爲“鐳7000”。在其發佈的廣告中,對電腦顯卡的描述是針對該系列產品,並不存在虛假宣傳問題,且在董某得知所購機器與要求不符時,銷售商已及時作了退貨處理。因此,不同意董某的訴訟請求。
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塘沽法院認爲,被告生產商在對本案訴爭的電腦廣告發布過程中,雖然沒有標明“顯卡”的具體型號,但並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在董某發現顯卡不符要求後,該生產商即進行了解釋,且銷售商及時予以退貨,說明二者並不存在故意欺詐董某的行爲。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董某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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