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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法委個別人直接插手干擾辦案
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王佔平等人特大濫伐林木案是國家林業局2004年重點掛牌督辦的7起毀林大案第一案。據新華網上稱:“豐滿區小白山鄉四合村村民王佔平1997年以來濫伐松花江防護林900餘株,並對7.9公頃林地進行掠奪性採沙,吉林省有關部門多次干預辦案單位,國家林業局已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協調,擬將此案異地審查起訴。”
2004年12月23日、24日,記者就這一案件情況進行實地採訪。
王佔平濫伐毀林涉嫌犯罪屬實
2003年6月至8月,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接到吉林市豐滿區小白山鄉四合村村民劉某的舉報和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廳、國家森林公安局案件交辦函稱:該村村民王佔平爲非法採沙,未獲取合法採伐證濫伐900餘株樹木、毀壞林地7.9公頃……
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責成有關辦案單位偵查後認爲:犯罪嫌疑人王佔平、王潤波(王佔平之父,已死)於1997年承包該村松花江岸邊西大灘林地中,非法採沙獲利,並非法改變林地用途7.9公頃,平均挖掘深度近10米,至今無法恢復林地植被,並將松花江集體防護林900棵(1974年栽種,平均胸徑45cm)砍伐所剩無幾。
在查清其基本犯罪事實後,於2003年9月15日,公安機關將其父子二人刑事拘留,10月13日經吉林省白石山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記者採訪了有關辦案人員、村民、調查辦案人員的政法委紀工委領導,均認可以上事實初查屬實,記者至四合村被毀林地現場察看,遺留下的大片深坑、沙丘一片荒蕪,恰似大西北沙漠,令人觸目驚心。
檢察機關無奈兩捕兩放
事實基本查清,人證物證犯罪嫌疑人歸案,此案本該依法進入公訴審判程序,卻突然遭遇吉林省政法委干擾。
2003年9月20日省政法委成立由紀工委調研員高忠文牽頭的調查組直接辦案,收集證人證言和有關證據資料138份,錄製錄像帶一盤,這些證據再一次證明王佔平涉嫌濫伐林木犯罪,但省政法委向省政府主要領導寫出的調查報告卻極力爲王佔平開脫,認爲“王佔平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誤導省政府主要領導,調查報告最後提出四條建議,第一條即“建議對王佔平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第二至第四條要求對參與辦案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查處,並稱“吃喝嫖賭雖無證據,但不排除這種可能”,使公安機關的形象在人民心目中蕩然無存。
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對吉林省委政法委的干擾行爲深感困惑,他們在給吉林省委、省政府的一份材料中說:“調查組在未與我們通報的情況下,以具有傾向性和偏袒性的態度對偵查機關的局長、副局長、辦案民警進行調查,並違反法律規定進入看守所會見三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近兩個月的調查中,調查組在未調查出辦案人員存在任何違法、違紀的條件下,以政法委的名義下發文件,要求24小時內無條件放人,我們迫於壓力於2003年12月30日先後爲其父子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2004年1月14日,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正式發文澄清了省政法委調查他們的所謂問題。
2004年3月29日,吉林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與有關部門領導專門就此案溝通一次情況,協調結果爲,省政法委表示:不再介入此案,案件回到正常司法程序上來。
由於省政法委的調查報告認爲:此案不符合異地管轄條件,反對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指定白石山森林公安局異地管轄,指責白石山林區檢察院受案違反程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不得不向吉林省人民檢察院請示起訴事宜。
2004年5月14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正式下發文件,指定該案向案發屬地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04年5月19日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將王佔平(王潤波於取保候審期間2004年5月12日病故)變更強制措施後連同案卷一同起訴至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省森林公安局反映,2004年6月,正當省森林公安局補充偵查、檢察院準備審查起訴時,省政法委原調查組組長、省政法委紀工委處級調研員高忠文找到豐滿區人民檢察院,對辦理該案的豐滿區檢察院主管領導進行調查,指責辦案人員:“王佔平濫伐林木有什麼證據?”並置吉林省檢察院交辦函於不顧,以種種藉口要求豐滿區檢察院迴避。
此後,高忠文責成吉林市政法委有關人員通知吉林市檢察院:馬上釋放王佔平,並由王佔平的親屬永吉縣法院工作人員孔慶林爲其擔保,將該案移送至永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並將省政法委高忠文直接辦案形成的調查卷宗一併交到永吉縣檢察院。2004年6月14日,永吉縣檢察院“根據市政法委意見及市院領導意見”釋放王佔平。此案再度擱淺。
記者見到吉林省政法委紀工委副書記馬志龍,他說:王佔平涉嫌濫伐林木犯罪是事實,但我們認爲一些證據還不足,我們只是建議對王佔平取保候審,證據足了,直接起訴就是了。當記者問到省政法委下一步如何協調時,馬副書記說:政法委不再協調了,林業犯罪由林業有關部門管,屬地犯罪有屬地管,走正常辦案程序就是了。只是有一條,辦案是有時限的,如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就要宣佈無罪。
省森林公安局一位副局長接受採訪時說:“我們是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廳和國家森林公安局的交辦函和省主要領導的批示,按照法律程序辦案,但結果是高忠文兩次干擾,使我們案子辦得非常艱難,現在連我們都不知道此案向哪個檢察院起訴。”
記者在採訪案件的初查地、原始辦案單位的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檢察院,該院的主管檢察長及公訴科辦案人稱:“王佔平毀林毀地事實清楚,證據基本充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和判處實體刑罰,只是省政法委爲其取保後,王佔平肆無忌憚地威脅辦案人員,致使本案的證人翻供、串供,並揚言:只要有省政法委在,誰也處理不了他。”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王佔平的犯罪行爲根本不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更不適合走直訴的程序。
並不多餘的話
吉林省政法委作爲一級黨的委員會,其職責是宏觀指導、協調公、檢、法機關的工作,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講,無權以命令的形式干涉具體辦案機關應該採取何種偵查方式和司法程序辦理案件,抓人或放人,更無權認定某嫌疑人有罪或無罪。
在此案中,公安、檢察機關按照刑事司法程序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具體到王佔平是否構成犯罪,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省政法委對該案的干預,使這起國家督辦的掛牌案件辦不下去,實際上終止了正在進行的司法程序,法律並未給他們這一授權。人們有理由懷疑,王佔平濫伐毀林案在吉林省還能不能依法正常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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