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率先報道關於廣東部分地區車牌吉祥號有償選號這一做法(2004年6月20日),在昨天起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中,終於給予這一做法在立法上的支持。據悉,該條例的最大亮點是吉祥號機動車牌可有償選號有償使用。在全國首次規定所得款項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既能體現尊重市民習慣,也能爲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籌集資金,一舉多得。
新規精讀一:車輛和駕駛人
條例:
●機動車牌號可有償選號。有償使用的機動車號牌號碼不得超過全部數量的20%
●總重量大於3500千克的貨車和掛車後下部安裝防撞裝置
●用人單位僱用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要求被僱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記錄
精讀:
機動車主可交錢選吉號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有關人士介紹,廣東省部分羣衆有選擇車牌號吉祥號的習慣和需要,爲尊重羣衆習慣,爲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籌集資金,《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機動車牌號實行有償選號,有償使用的機動車號牌號碼不得超過全部數量的20%,所得款項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未納入有償使用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實行計算機選號。”這既滿足了羣衆需要,又保障了不願有償選號的羣衆的利益,充分利用了社會資源,體現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去年6月7日,東莞市產權交易中心對300個吉祥號牌進行了拍賣,通過拍賣,底價爲3萬元的粵S/8B888拍出了11.4萬元的高價。東莞市財政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現場情況來看,總價約700萬元。
電動自行車禁行要省府批
《條例(草案)》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關於非機動車的規定進行細化,明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安裝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應當登記,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參照機動車管理,即實行登記、報廢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經貿部門制定。考慮到廣東省地區經濟差異,不宜對電動自行車是否給予登記上路行駛採取“一刀切”。《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對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並禁止上道路行駛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貨車掛車要裝防撞裝置
小型載客汽車超速行駛、大型載貨汽車超載及違規停車等違法行爲,容易造成小型載客汽車追尾,發生鑽入碰撞事故,該類事故危害大,《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在本省註冊登記的總質量大於3500千克的貨車和掛車(不含長貨掛車)應當按國家標準在其後下部安裝防撞裝置。”
改變登記15日內交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已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處罰。非現場執法在廣東省已被廣泛應用,但目前遇到違法處理通知書無法如期送達當事人的情形;機動車發生事故後,也存在難以確定所有人的情況,影響了違法處理和事故的處理效率。因此,《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已在本省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改變已登記事項的,應當在15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變更資料。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變更資料的,不得上道路行駛。機動車駕駛人實際住所地址或聯繫電話等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被僱人要有交通安全記錄
《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實行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信息制度,記錄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累積記分、處罰的執行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等信息。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記錄可以作爲用人單位僱用人員、保險機構辦理保險業務的參考依據。用人單位僱用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要求被僱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記錄。”
新規精讀二:道路通行
條例:
●機動車遇交通弱者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中小學校車噴塗黃顏色,貼標誌;其他車避讓校車
●規定12歲以下兒童不得在機動車前排座位乘車
精讀:
進一步劃分專用車道
對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通行空間進行細分;針對廣東省道路通行情況,在快速車道和慢速車道劃分的基礎上,進一步劃分專用車道,包括快速車道、小客車道、大型車道、公交專用車道、摩托車專用車道等;規定機動車最高行駛速度,明確最高限速標誌、標線限定的速度是載客小汽車的最高行駛速度,其他如拖拉機等安全性能較低的機動車最高行駛時速,相應減少10至20公里,以策安全。
中小學校車應噴塗黃色
《條例(草案)》對交通弱者作了特別的保護性規定。如規定機動車遇交通弱者橫過道路應當避讓;規定中小學校校車噴塗黃顏色,張貼標誌;其他機動車避讓校車;規定12歲以下兒童不得在機動車前排座位乘車等,體現“以人爲本”的精神。
新規精讀三:交通事故處理
條例:
●明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80%。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90%。”
精讀:撞人司機無責也需賠一成
廣東“條例”草案明確,行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司機減輕賠償比例不超過80%;若在禁止人行的高速公路,司機減輕賠償比例不得超過90%,也就是說如果是行人違章在先被撞後,司機起碼要賠一兩成。
《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有過錯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新規精讀四:道路安全設施
條例:
●急彎、陡坡路段設置鋼筋混凝土波紋鋼防撞欄
●支線或通道進入公路口設置警示標誌
精讀:
危險路段設鋼筋防撞欄
2003年廣東四宗特大交通事故都發生在臨水臨崖路段,共死亡96人。兩宗發生在縣道上,其中河源一宗,死亡32人;連州一宗,死亡31人。頻繁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給出警示,目前技術標準遠遠不能滿足交通管理和安全保障的需要,應作進一步的規定,提高設置要求。《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危險路段,設置鋼筋混凝土、波紋鋼防撞欄或其他有效的臨時示警設施。”
支線入公路口設警示標誌
新法取消支線讓幹線的通行原則,這在許多公路口造成交通事故的隱患,有必要通過交通標誌對小路進入大路的通行進行規定。《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公路主管部門或業主單位應當在支線或通道進入公路口設置警示標誌、讓行標誌及減速裝置。”
反饋方式市民提意見有兩種途徑
如果市民有意見可以將有關意見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映:在2005年3月1日前通過信件、電子信件和傳真等方式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郵編:510031);或送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地址:廣州市新市鎮尖彭路388號(郵編:510440),郵箱:ts@gdgajj.com,傳真:020-83135281、36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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