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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初一至初三加班應領至少3倍日工資
新春佳節將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初一至初三加班的人們將可領到至少3倍日工資,初四至初七加班則可獲得至少2倍的日工資。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春節共有7天假期,初一至初三是法定休假日,仍然工作的人們就可以領到不低於3倍的日工資;初四至初七是倒休的公休日,可以領到不低於2倍的日工資。勞動者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日工資計算方法是:月工資除以20.92乘以3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春節加班工資怎麼算?
春節假期即將來臨,加班工資的計發成爲上班族討論的話題。很多人雖然知道加班有加班費,但具體的計算標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是不很清楚。昨天,記者採訪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解答了相關問題。
前三天3倍後四天2倍
春節長假放7天,而這7天是由兩部分組成的(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據悉,今年春節2月9日、10日、11日是法定節假日,12日、13日、14日、15日是休息日。
休息日和休假日,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工資也不相同。按《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凡在9日到11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12日到15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基數如何定?
“春節前三天,加班給三薪”已是職工們都清楚的規定了,但是這三倍的工資應該以什麼作爲基數來計算呢?這也一直是很多公司“鑽空子”的地方。
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集體協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上述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爲635元。
而計算加班工資時又如何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有關人士介紹,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春節期間每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爲: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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