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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雲霄縣公安巡警張某執行公務中踢了涉案嫌疑人親屬一腳,爲此他付出了3年有期徒刑的代價。最近,雲霄縣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
2002年4月5日下午4時許,巡警張某與同事接到指令,到雲霄縣雲陵鎮吉享商住樓捉拿一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由於犯罪嫌疑人哥哥吳某阻攔,犯罪嫌疑人脫逃。於是張某與同事一道將吳某綁住雙手押上警車。在開車追趕到犯罪嫌疑人後,張某欲解開綁在吳某身上的繩子,但吳某不配合,張某就朝其右腹部猛踢一腳,致肝臟破裂,構成重傷。
由於張某爲公安人員,受害人吳某擔心由公安機關偵查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辦理,強烈要求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雲霄縣人民檢察院調查後認爲,雖然一般情況下故意傷害案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但這起公安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在全縣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範圍,符合刑訴法規定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准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例外管轄情況。雲霄縣人民檢察院即按程序將該案報至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對於這起新刑訴法實施以來全省首例基層檢察機關要求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傷害的案件,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爲,此案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遂於2004年1月18日批准由雲霄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直接進行立案偵查。同年2月3日,雲霄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立案偵查。
張某到案後拒不承認對受害人有傷害行爲,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都處於零口供的狀態。但辦案人員經過艱苦細緻的調查取證,使該案在沒有口供的情況下也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今年1月5日,法院對張某作出了有罪判決。
一審判決後,雲霄縣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科吳炳聰科長說,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憲法的原則之一,人的生命、健康權不容漠視,哪怕是一個有違法犯罪行爲的人。作爲一名國家機關幹部,特別是公安人員,更應該依法文明執行公務。張某違法執行公務被判刑也給廣大公務人員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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