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凌晨0點左右,在南京火車西站,有14名乘客因列車晚點而拒絕下車,向鐵路方面討說法。雙方協商近5個小時,鐵路方面向14名乘客每人支付了200元的誤餐費和交通費,並派專車把所有的乘客送回家中。
昨晚,南京鐵路分局相關人士在接受早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列車段工作人員給的200元並非“補償”或“賠償”,而是爲解決問題自發籌錢給乘客的個人行爲,“該行爲與鐵路部門無關,不代表南京鐵路分局的立場,鐵路部門不可能因火車晚點給乘客賠償。”
城際特快不快晚點2個多小時
晚點列車是由上海開往南京西的T722次城際特快。一位乘務員告訴記者,由於春運期間的某些原因,原本應該晚上9點05分到達南京西站的T722次列車直到接近12點纔到達目的地。車上的乘客帶着抱怨陸續離開,但有14名乘客堅持不下車,要求鐵路方向他們賠禮道歉,並提出賠償要求。
旅客要求退票賠償500元
旅客們的態度非常堅決:拒絕下車,車上的問題就在車上解決。旅客們認爲,從買票的瞬間起,自己就和鐵路方面簽訂了“及時、安全到達”的合同,這一事件是鐵路方嚴重違約造成了自己的權益受損,因此,一位萬先生代表旅客提出了要求:“第一,列車長出來道歉;第二,全額退票;第三,每名旅客賠償500元。”
道歉,支付200元“補償”
對於晚點原因,站方表示現在是春運,各條路線都很忙,在路上搶道讓車是“很正常的事”,而且這輛列車在行駛到無錫段時,鐵路出現了一點問題,耽擱了很久。對旅客提出的要求,工作人員感覺“很過分”。
列車員給這14名乘客端上了茶水,凌晨0∶30,南京火車西站的副站長李亮寶、南京鐵路列車段陳書記向乘客表示了道歉,並動員乘客先下車,到車站軟臥候車室慢慢協商。但是乘客一定要在車上解決問題。
凌晨1∶00,乘客方面派出了三名代表與鐵路部門進行磋商。乘客代表認爲,鐵路方必須負違約責任,“道歉、退票、賠款”三條件一條都不能少,否則絕不下車。鐵路部門則堅持,關於列車晚點,鐵道部的規章制度裏從來就找不到相關賠償的規章制度,磋商沒有達成任何協議。
1∶20,鐵路方再次提出解決方案:道歉,退票,100元誤餐等補償,路遠的乘客車站派車送到家。但萬先生等人則堅持必須賠償500元以上,事情仍然僵持不下。
1∶30,一名民警趕到車廂進行調解。民警試圖將旅客勸下車,在其他地方協商解決,遭拒絕。
2∶00過了,再次溝通未果。4點50分,經過長時間的磋商,列車段工作人員向14名乘客每人支付了200元的誤餐費和交通費,並派專車把所有的乘客送回家中。
《鐵路法》保障乘客利益不足
事件雖然得以解決,但鐵路方面對此顯得尤爲憂慮,因爲法律法規包括鐵路部門規章,都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而且這個“口子”一開,勢必給鐵路部門工作造成被動;而乘客以這種方式“維權”,已經擾亂了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是十分錯誤的,甚至可以追究其相關責任。與此類似的是民航班機晚點賠償。2004年6月26日,國家民航總局公佈《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將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的情況分爲兩種,一是延誤4小時~8小時,一是超過8小時。這兩種情況下,航空公司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但爲不再造成新的延誤,經濟補償一般不在機場現場進行,並應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誤後“罷乘”、“佔機”。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武認爲:“火車沒有在承諾時間內到達目的地,就是違約行爲,給予乘客補償合情合理。”
崔武說,未規定列車因自身原因造成晚點應向乘客進行賠償,暴露出《鐵路法》在保障乘客利益方面的不足,“從保障人民利益角度看,《鐵路法》應當修訂,增加對乘客補償的規定。”
各方說法
鐵道部:無法承擔晚點責任
當記者帶着“列車晚點,鐵路部門是否應賠償”這個問題諮詢鐵道部時,鐵道部給出的說法是,《鐵路法》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對於列車因爲晚點對乘客造成的損失是否賠償、如何賠償沒有進行法律規定。因爲列車晚點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天災人禍、自然災害,鐵路部門無法承擔晚點責任。列車晚點,鐵路部門只能向乘客表示道歉。
據記者瞭解,目前一輛火車就有三個管家:機務段、列車段和車輛段,同時鐵道部門也有許多部門負責火車的安全運行,在這樣的管理模式下責任不太好明確,所以目前鐵路和火車負責部門都沒有相關的晚點賠償措施。
中消協:不予賠償是“霸王條款”
而中國消費者協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列車晚點,鐵路部門不予賠償是“霸王條款”。“霸王條款”的顯著特徵就是體現在一個“霸”字上,容不得任何的商量。消費者退票時要收取手續費,而鐵路部門的列車晚點卻從來沒有給消費者一個補償,人們似乎對這種“霸王條款”採取了一種寬容和默認。消費者與鐵路部門是一種對等的消費與服務的關係,可多年來形成的這種“不平等條約”維護的卻是單方面的利益,即鐵路部門的利益,而對消費者所享受的合法權益卻漠然置之,這顯然有失公平。早報駐京記者雒凌
專家乘客:應事後通過法律追究責任
同濟大學鐵路與城市軌道交通研究院的孫章教授認爲乘客應根據應急處理原則,及時離開列車,事後通過法律途徑,查明誤點原因,追究事故責任並尋求賠償。
孫章說,鐵路與民航的情況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民航的飛機主要在空中飛行,受干擾小,而且其最高的客流量也僅有40萬左右。鐵路不僅列車多,乘客多,而且由於列車的運行線路長,途中可能遇到的情況也更爲複雜。“很多時候發生晚點,責任很難區分。”
晚點發生後,乘客應根據交通運輸應急處理的原則,“不查明原因先處理”,避免擾亂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將損失控制到最低。即一旦車輛已經晚點了,就不能讓它繼續晚點,乘客應及時撤離車體,保證其投入下一輪的運行。
對於賠償法規的問題,孫教授認爲,相關的職能部門可在確認應急運輸處理原則的前提下,進一步細化法律認定責任後的賠償細則。這樣一旦承運方、乘客和貨物主意見不一致的情況發生,乘客除了及時撤離車體,保證線路暢通,也可通過法律明確責任和賠償問題。據悉目前上海火車站尚未因爲誤點而發生類似的索賠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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