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信息的不對稱,曾令不少消費者在購房後大呼上當
我省下月實施有關條例要求,城市地塊詳細規劃要公示
城市規劃將再也不是“紙上畫畫,牆上掛掛”,而是要具體落實到每一個地塊,落實到每一地塊的開發建設密度等每一個控制指標。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建設用地的性質,不同地塊土地的開發建設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具體控制要求,以及交通及其他公共設施的配套等都要公開,其修改都要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
地塊詳細規劃要公開展示
城市規劃信息的不對稱,曾令不少消費者在購房後大呼上當:昔日的綠地變成了市政道路,花園變成了配電房等,原來開發商將這些不利於房屋銷售的公共規劃信息隱瞞了。今後這些情況將受到遏制。
根據《條例》,每個規劃地塊的詳細規劃草案在上報規劃委員會或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在規劃地塊主要街道或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公示欄公示,公開展示不少於20天,徵詢公衆意見,且時間、地點及公衆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本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佈,任何人、任何單位可就公佈的徵求意見稿提出任何意見。控制性詳細規劃一經批准,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規劃審議制度排除“條子”工程
《條例》最大的特點在於引入決策權與執行權分離的創新體制,通過實行“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將城鄉規劃的決策權交給由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代表、專家、公衆代表組成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其中專家和公衆代表的人數“應當超過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這樣既可以建立對規劃審批、實施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又有利於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性和穩定性。從而有效排除“條子”工程,防止通過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來換取小集團、個人利益的行爲。
對此,省建設廳廳長勞應勳在接受採訪時說,當前,我省大多數地方控制性詳細規劃都由當地政府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組織編制,自行審批,在實施過程中又可以自行變更、調整,致使規劃的實施存在較大的隨意性,也缺乏必要的監督約束。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城市建設管理不好的主要原因,不是城市規劃編制水平不高,而是沒有嚴格依法實施規劃。其中的重要原因就在於沒有嚴格推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法定化制度,即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程序都沒有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由此導致隨意修改規劃的現象比比皆是,特別是受經濟利益的驅動,越權審批,遷就開發商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許多規劃管理的關鍵指標如容積率、綠地率等遭隨意變更,其結果是城市建設密度過大,公共配套設施不足,綠地面積不夠,交通效率低下,降低了城市的品位,阻礙了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編制費用納入公共財政預算
爲確保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實施,《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經費納入政府公共財政預算,保證對規劃的投入。對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及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等城市重要控制區域,要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儘快提高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佔建成區的比率。
據悉,根據《條例》要求,省建設廳已組織完成《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範》、《廣東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指引》和《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信息公開的指引》等三項相關配套文件,經廣泛徵求各市及專家意見後,將於近期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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