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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廣西檢察機關瀆檢部門查處了一批有震動、有影響的典型瀆職案件。據統計,去年全區共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215件227人,偵查終結案件208件221人,法院作出有罪判決110人。自治區檢察院通過本報和《公訴人》雜誌,向社會公佈了2004年查辦的影響較大的10起案件。
屈打成招釀成冤案
原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紀委副書記黃莊生玩忽職守案、法制科科員鄭國晶刑訊逼供案
黃莊生,男,原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紀委副書記,2004年12月15日被南寧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鄭國晶,男,原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法制科科員,2004年12月15日被南寧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案情:1992年2月10日晚,河池市東江鎮東棉坳發生一起重大搶劫、故意殺人案,被害人覃志向受重傷,被搶走人民幣100餘元及BP機1臺。時任縣級河池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的黃莊生在組織、指揮刑偵大隊三中隊民警偵查該案的過程中,違規長時間將該案犯罪嫌疑人覃俊虎、蘭勇奎留在不具備休息條件的刑偵大隊辦公室進行審訊,對民警使用毆打、體罰、指供、誘供等非法方法獲取口供的行爲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時任縣級河池市公安局刑偵大隊三中隊中隊長的鄭國晶先後於2月26、27日帶領民警將蘭勇奎、覃俊虎傳喚到刑偵大隊。辦理刑事拘留手續後,沒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將二人送看守所羈押,而是用手銬將蘭勇奎、覃俊虎銬在刑偵大隊辦公室窗口的鐵欄杆上,不給他們正常睡覺、正常吃飯,不分晝夜進行審訊,並進行毆打,迫使覃於3月3日凌晨作出夥同蘭勇奎實施搶劫的虛假供述。
無罪的覃俊虎、蘭勇奎分別被法院一、二審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直至2001年7月,該案真兇牙韓勝、覃劍歸案,案情才真相大白。2003年6月26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宣告覃俊虎、蘭勇奎無罪。
監守自盜泄露試題
原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外語系副主任林繼彬等7人故意泄露國家祕密案
林繼彬,男,原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外語系副主任;甘深炎,女,原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外語系英語教師;張靖,女,原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外語系英語教師;張莉雲,女,原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外語系英語教師;阮鵬,男,原廣西大學文化與傳播學院教師;樑霄,男,原廣西廣告公司業務員;蘇俊波,男,在讀研究生。
林繼彬等7人於2004年12月24日被南寧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林繼彬有期徒刑1年6個月,甘深炎、張靖、張莉雲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阮鵬、樑霄、蘇俊波免予刑事處罰。
案情:廣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取得國家大學四、六級英語考試考點資格,林繼彬作爲該學院的外語系副主任和考點的“主考”,負責考點的考務工作。2004年6月17日11時許,林繼彬和學院原外語系幹事楊波綺(另作處理),從南寧職業技術學院簽收領回密封好的全國大學四、六級英語考試試卷及聽力磁帶後,沒有按規定進行保密保管,而是存放在該學院外語系辦公室的鐵皮櫃內,由楊波綺一人保管鐵皮櫃鑰匙。當天13時許,楊波綺私自開啓密封試卷袋,從中取出一份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A卷試題和聽力磁帶,授意甘深炎、張莉雲分別按照試卷做出答案。林繼彬知情後,沒有制止。楊波綺隨即安排張靖、張莉雲拿部分試題的內容和已做出的答案於6月17、18日兩個晚上,在本學院開辦的培訓班上給將要參加6月19日上午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學員上輔導課。
另外,林繼彬還主動與南寧市某外語培訓中心聯繫去上考前輔導課,6月17日19時,甘深炎給該外語培訓中心將要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學員進行考前輔導。張靖得到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試題後,爲幫助自己的表弟羅某和朋友順利通過本次考試,於6月18日中午將泄露的試題交給阮鵬。阮鵬得到試題和答案後,除給羅某閱覽外,還將試題複印了兩份,分別賣給白某和樑霄(約定考後付錢)。樑霄還委託其表弟鍾某到阮鵬處拿試題並送給蘇俊波。蘇俊波得到試題即複印了56份,然後賣給將要參加本次考試的廣西大學學生。
獄警瀆職釀成血案
原龍勝各族自治縣看守所所長黃雲山、指導員陸安富、幹警吳革緯玩忽職守案
吳革緯,男,原龍勝各族自治縣看守所民警,2004年12月2日被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黃雲山,男,原龍勝各族自治縣看守所所長,2004年12月2日被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陸安富,男,原龍勝各族自治縣看守所指導員,2004年12月2日被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案情:2004年5月11日凌晨6時30分,值班的吳革緯違反規定,在沒有落實警戒措施的情況下,將留所服刑犯樑明軍等3人放出監所,由其自行到看守所後面的菜地、豬場勞動。當天上午8時,黃雲山、陸安富接班後,明知外出到菜地、豬場勞動的人犯無人監管,仍未採取任何警戒措施。
上午11時許,在沒有幹警監管的情況下,服刑犯樑明軍藉機離開勞動場所,竄到龍勝縣城蒙某家實施搶劫,並將蒙某妻子、兒子兩人殺害,搶走財物一批,隨後逃離現場回到看守所豬場繼續勞動。2004年8月,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樑明軍死刑。
另外,吳革緯在擔任龍勝看守所所長期間,徇私舞弊,違反規定爲樑明軍報請辦理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其行爲已構成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依法被數罪併罰。
吳革緯在擔任龍勝看守所所長的4年時間裏,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外出勞動人犯一直未採取有效的警戒措施,疏於監管,致使人犯失去有效監控,留下安全隱患。黃雲山、陸安富擔任龍勝看守所所長、指導員後,對此問題也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終至釀成血案。
未辦手續拘人八天
原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兼藤北中隊中隊長謝朝陽非法拘禁案
謝朝陽,男,原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兼藤北中隊中隊長,2004年11月23日被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
案情:2000年8月19日中午,祝某某在親戚家中吃午飯,吃完飯離開約2小時後又回來,問當時在一同吃飯的陳某等人是否見過或拿過他們一個內有2萬多元的提包。陳某等人均說沒有,祝某某即打電話報警。
接到報案後,時任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兼藤北中隊中隊長的謝朝陽即安排藤北中隊的民警,前往祝某某親戚家進行偵查。民警在沒有搜查到相關物證也沒有按規定辦理立案手續的情況下,於當晚將陳某、祝某、覃某3人帶回藤北中隊進行留置盤問。
經盤問後陳某等人仍否認曾拿過祝某某的提包。謝朝陽遂將案情向縣公安局主管刑偵工作的副局長彙報,在得到同意並籤批留置盤問和拘留意見後,謝朝陽沒有按規定辦理《拘留證》,於2000年8月22日口頭對陳某等3人宣佈刑事拘留,沒有按規定開具《對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通知家屬。且在刑拘後沒有按規定將3人送往看守所羈押,而是一直羈押在藤北中隊留置室裏,致使陳某、覃某被非法關押8天,祝某被非法關押3天。在釋放3人時,同樣沒有按規定開具《釋放通知書》,而是要求3人的家屬填寫取保候審用的《保證書》後纔將3人予以釋放。
爲掩蓋案件事實真相,謝朝陽於2000年10月到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補辦3人立案、刑事拘留和釋放的法律手續。
副縣長揮筆鉅款成泡影
原大新縣副縣長趙斌才濫用職權案
趙斌才,男,原大新縣副縣長,2004年6月24日被崇左市江州區人民法院一審作有罪判決。
案情:趙斌纔在擔任大新縣副縣長期間,逾越職權,於1994年11月28日擅自簽字同意大新縣財政局爲雲南省廣南縣某錳粉廠向農行大新縣支行貸款100萬元人民幣提供擔保。該錳粉廠在大新縣財政局的保證擔保下,向農行大新縣支行貸款100萬元人民幣,貸款期限爲6個月。錳粉廠於1995年1月19日成立礦業公司,由於經營不善,礦業公司於1998年9月24日被註銷,貸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無法償還,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
送禮買選票當上副鄉長
原灌陽縣洞井瑤族鄉政府工作人員趙勇破環選舉案
趙勇,男,原灌陽縣洞井瑤族鄉政府工作人員,2004年10月12日被灌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
案情:灌陽縣洞井瑤族鄉政府工作人員趙勇爲了當選副鄉長,於2004年4月上旬和中旬,先後到洞井瑤族鄉幾個人大代表家送禮,叫他們幫忙“活動”拉選票;另送給鄉人大代表周某人民幣500元,叫其幫忙“活動”其他人大代表,爭取選票。2004年4月20日,灌陽縣洞井瑤族鄉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召開,組織上推薦的副鄉長正式候選人落選,趙勇如願當選副鄉長。
領導亂來財局破財
原柳州地區古亭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麥頂生、副主任兼財政局長莫良玩忽職守案
麥頂生,男,原柳州地區古亭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莫良,男,原柳州地區古亭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兼財政局長。
2004年9月16日,兩人被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案情:麥頂生在擔任原柳州地區古亭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在廣東電白縣人吳某及其投資開辦的柳州地區某紙業有限公司向古亭山管委會提出借款和擔保抵押請求時,未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認真審查,即拍板決定向吳某及其投資開辦的紙業有限公司借款和提供土地擔保。借款後又疏於管理,未能及時採取相關措施將欠款收回,最終導致古亭山經濟開發區財政局遭受648.2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
莫良在擔任古亭山管委會財政局長期間,在吳某向古亭山管委會提出借款請求時,在未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認真審查的情況下,即向管委會領導提出讓借款人用擬購買的土地作爲抵押進行借款的建議,導致管委會領導決策錯誤;在管委會主任麥頂生指示爲吳某辦理借款時,未能堅持原則,借款後又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古亭山經濟開發區財政局遭受249萬元借款不能收回的重大經濟損失。
兩位“土地爺”亂髮補償費
原寧明縣馱龍鄉國土資源所所長吳世國、副所長黃立康玩忽職守案
吳世國,男,原寧明縣馱龍鄉國土資源所所長;黃立康,男,原寧明縣馱龍鄉國土資源所副所長。2004年3月3日,兩人分別被寧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案情:2001年11月,南寧至友誼關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寧明分指揮部成立,時任馱龍鄉國土資源所所長、副所長的吳世國、黃立康被抽調到第三組,參加徵用馱龍鄉下州村土地工作,吳世國任該組登記員。吳世國、黃立康在徵用土地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馱龍鄉下州村羣衆周某等人弄虛作假,多報徵用土地面積;趙某等人瓜分集體歷來不耕的荒地,並將耕種木薯的旱地報領補償費,甚至將沒有被徵用的土地當作徵用土地丈量給村民周某等領取補償費,將屬於國有的河流灘塗劃給個人作爲徵用土地領取補償費,造成國家、集體經濟損失50萬多元。
稅務蛀蟲謀算國財
原欽州市國家稅務局欽南分局局長盧鴻飛濫用職權案
盧鴻飛,男,原欽州市國家稅務局欽南分局局長,2004年4月14日被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一審作有罪判決。
案情:1997年5月至1998年3月間,時任欽州市國家稅務局欽南分局局長的盧鴻飛濫用職權,指派當時的副局長何某和管理股幹部張某要求本分局轄區的3個工廠,爲本地、外地進出口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上述3廠在沒有產品生產和銷售的情況下,先後爲某對外貿易經濟合作有限責任公司等12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6份,金額1.006億元,稅額1711萬元,價稅合計1.1771億元。上述受票企業,利用虛開的發票,已申請退稅861.806672萬元。本案偵查終結前,已依法追回408.462059萬元入庫,尚有453.344613萬元退稅款無法追回。
收受錢財以罰代刑
原藤縣林業局林政股幹部黃家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黃家先,男,原藤縣林業局幹部,2004年12月10日被藤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案情:2003年7月間和2003年9月中旬,藤縣林業局林政股行政執法人員黃家先與時任副組長的胡偉(另案處理)受藤縣林業局的指派,到藤縣平福鄉對黃某等人在平福鄉尋村白屋山無證砍伐林木、莫某在平福鄉利西山林場無證砍伐林木的行爲進行查處。
黃家先了解得知黃某濫伐林木的數量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接受了黃某送給的人民幣500元、莫某兩次送給人民幣共計1180元(胡某1080元)後,沒有向有關領導彙報和經領導審批的情況下,就擅自以罰代刑,對黃某等4人以無證砍伐爲由作了每人600元的罰款處理,對莫某作罰款5000元的處理,沒有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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