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沒有彩票的相關法律
張福科拿着法院的判決書不住地搖頭。
有着高中文化程度的張福科說,自己也曾看過法院的判決書,那裏都會有依據法律第幾條第幾款進行判決的表述,但自己手上拿着的這份判決書,通篇沒有看到一處法律依據。他不明白法院是依據什麼判的這個案子。
2月18日,記者採訪了此案的審判長湯秀彬法官。他說,“因爲目前還沒有彩票的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在審理這起案件時,只能依據福彩中心制訂、自治區財政廳批准的13選7的遊戲規則進行審理判決。”
對於規則的合法與否,湯秀彬法官認爲,這是相關職能部門批准的規則,如果有問題也不在該案件解決的範疇。
湯秀彬法官告訴記者,由於當事人已經上訴,一審判決並沒有產生法律效力,更多的情況不便透露。
一些律師在看了一審判決書後認爲,在我國沒有相關法律的情況下,法院在事實和現有可依據遊戲規則的基礎上進行判決是妥當的。
記者非常想聽聽福彩中心委託代理人、新疆銀石律師事務所丁律師對此案的看法,但丁律師在電話中異常謹慎,不斷詢問記者的目的,告誡記者不要再報道,稱此案並不像記者寫的那麼簡單,並拒絕了記者的採訪請求。
在張福科看來,這個案子其實非常簡單,就是福彩中心在媒體上公佈的號碼應視爲中獎號。而事實是福彩中心公佈的中獎號碼根本不是實際中獎的號碼。這是關鍵所在。
張福科的律師任栓林也認爲:公佈的號碼應是中獎號碼,這是必須的,也是符合通行規則的,否則,彩民買它幹什麼?
任律師說,我國《民法》規定,民事主體對他的民事行爲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既然向社會公佈,就應視爲合同行爲,具有法律效力。就此他認爲,潑出去的水是不能收回的,就是錯了,也要將錯就錯。在他看來,福彩中心公佈行爲本身是一種終結行爲,是不可更改的。
但對任栓林的看法,也有不同的聲音。他們認爲,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和規定中,並沒有規定彩票開出公佈的一定要是中獎號。從嚴格意義上說,任律師的看法並無法律依據。
而對這種看法,任栓林則認爲,對於人所共知的、公理或是約定俗成的東西,從法律意義上是不需要舉證的。彩票開獎就屬於這種情況,開獎這種行爲按通行規則和慣例,就是開中獎號碼,而不是開非中獎號碼。
彩民對“13選7”規則產生質疑
福彩中心主任尹明奎告訴記者,“13選7”儘管只是“25選7”的促銷手法,但事實上,中獎難度大於“25選7”,因爲多了一箇中7連6的限定。
彩民則認爲,既然是“25選7”的促銷活動,“13選7”就應在難度上小於前者,否則如何稱得上是促銷呢?
也有彩民對“13選7”的規則產生質疑,既然規則中要求中獎號碼必須出現6連號,那就屬於排列,不是組合,而複式投注彩票卻是組合,銷售方式和遊戲規則本身就出現了牴觸。
與此同時,一些彩民對“娛樂獎”獎金累積至200萬元後不再累計產生質疑,“13選7”的彩票一直在銷售,而且設立娛樂獎的目的也是爲了回報彩民,那就應該在彩票銷售收入增加的同時增加獎金數額,現在“13選7”沒有人中,又不增加獎金數額,彩民們認爲這個獎項不夠透明。
自治區財政廳和福彩中心的解釋是,“13選7”是“25選7”的促銷活動,所有銷售收入也都記入“25選7”的大盤之中,動用的200萬元獎金是調節基金,不存在資金流向不明的問題。
任栓林律師接手這個案子後,查閱了大量有關彩票發行的管理辦法、條例規定。他發現,在福利彩票管理上政出多門,有民政部的規定,也有財政部的規定。有些規則含糊不清,有些相互牴觸。這給他打這場官司帶來不便。這種缺少法律和法規依據的情況,不僅困擾着從事法律工作的任栓林律師和該案的一審法官湯秀彬,也同樣困擾着監管部門。
自治區財政廳綜合處副處長李小忠稱,在實際工作中,可以參照執行的只有財政部和民政部下發的幾個管理辦法和暫行規定。彩票發行又是我國近年來出現的新事物,隨時都有可能出現一些難以預見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因而一些管理辦法和規定處在不斷完善和健全過程中。
記者瞭解到,對於“13選7”的遊戲規則,財政廳並沒有進行可行性論證。“我們沒有這方面的專家,只能參照內地的規則,據福彩中心的技術人員測算,這個獎的機率是比較高的,預計10期可以開出,所以只批了10期,沒想到會出現意外。”
有彩民認爲,推廣實施一個沒有經過論證的遊戲規則顯然是不負責任的。
爲什麼公證出不符合規則的開獎號碼
張福科說,他對公證處爲福彩中心開獎的公證頗爲不滿。公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爲什麼公證處會公證出一個不符合遊戲規則的開獎號碼?
張說,他在看到報紙公佈中獎號碼的當天,就打電話給公證處詢問。一位工作人員回答:我們只負責公證現場搖號過程是否符合規則,監督這個過程的真實性。而不對是否中獎負責。
在張看來,既然是公證就應對彩票開獎的整個過程進行監督,其中應包括這種玩法的規則,而不應只是現場。要對現場開出的獎是否符合遊戲規則進行監督。應該依據規則判斷結果,而公證處忽略了這一點。
記者就公證處公證彩票開獎是否只公證監督現場一事,前往新疆公證處採訪,但接待人員以當事公證人員外出爲由拒絕了採訪。
一位知情人告知我們,目前國家尚沒有《公證法》,這使得公證事業常常處境尷尬。
記者採訪了新疆大學法學院申志民副教授,他認爲,購買彩票是一種民事行爲,在法律上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在民事雙方沒有現成法律規定,且雙方沒有做出約定的情況下,法律上是按照交易習慣確定權利和義務關係的。但交易習慣和人們生活習慣不同,如何認定行爲是大家普遍認同的,應由法院裁定。
對於開獎公佈結果一定要是中獎結果這一說法,申教授認爲,公示行爲和債務無關,不能認定通過公示的東西,就必然是真實的,公示只是一個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如果這個玩法本身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這種遊戲規則本身有重大問題,那麼這個公示本身不具法律效力。
同時他認爲,公證一般意義上講是對一個事實的真實程度的確認,具體到中彩的公證,是否有責任確認是否是中獎號,這和公證的規則有關。從一般角度理解,對彩票的公證其實是對彩票公信力的公證,而不單純是對某一過程的公證。對是否是中獎號碼不公證,是說不過去的。
申教授認爲,目前在彩票銷售過程中存在着明顯的信息不對等。遊戲規則的制訂、控制、解釋都由一方掌握,缺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彩民處在一個被動的地位。他直言,目前我國的彩票發行、銷售、管理還處於無序狀態,還不規範。國家應加大彩票的監管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福利彩票以及其他彩票健康發展,更好地造福社會,服務百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