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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日前,天津市房管局針對《物業管理條例》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出臺了三項新規定,以進一步明確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
關於活動經費問題,新規定明確限定了相關額度。即“由業主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每年不超過實收物業管理服務費1%的比例”,並強調該條款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
同時,新規定將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組成範圍由業主擴大到業主配偶。此外,新規定還明確,業主委員會重新備案時,區縣物業辦應當開具《變更事項備案證明》,並強調該《證明》只能作爲變更依據,不得作爲刻制業主會印章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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