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陸委會”二十五日公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最新規定”。從事八類商務活動的部分大陸商務人士赴臺最長可停留三個月,並可視需要攜帶一位配偶或直系親屬。
“陸委會”副主委邱太三在例行記者會上宣讀了有關規定。商務活動範圍包括: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商務研習(含受訓),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參加商展,參觀商展等共八類。
受邀大陸商務人士身份包括:企業負責人,經理人,專門性及技術人員。如有商務活動需要,可帶一位配偶或直系血緣親屬陪同來臺。
邀請大陸商務人士的機構資格爲: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新設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的島內企業、僑外資企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以及在臺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的在臺辦事處。這其中,金融服務業毋需採購實績。
大陸商務人士在臺停留期限,依活動類別予以十四天或三個月不等。
邀請人數限制:原則上依企業規模,年度邀請額爲十五人次或三十人次。這其中不含攜帶的配偶或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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