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 劉忠元
意見 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辦理
內容:從憲法到具體法律,應對於個人財產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的定位做出規定,這是保護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
保護私有財產,不光是指已經得到的私有財產,而且還要規範這樣一個政治、經濟、法律,甚至是倫理的範疇,使全社會形成尊重私有產權、私人財產不容侵犯的良好氛圍,尤其是各級政府管理部門和執法部門,更應帶頭尊重民企的產權,實實在在依法行政,避免簡單沒收或銷燬民企財產的非法行爲。
答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答覆說,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對保護私有財產作了一些規定。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我國民法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緊進行,民法草案已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民法草案中的物權法編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通過的二○○三年立法計劃,在條件成熟時依法進一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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