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批准,正式頒佈。這是我國文藝、新聞、出版界的一件大事。爲幫助大家瞭解有關情況,日前記者採訪了中宣部有關負責同志。
問:請談談爲什麼要出臺《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管理辦法》?
答:近些年來,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以下簡稱全國性評獎)在堅持正確導向,發揮激勵作用,滿足人民羣衆精神文化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人才成長方面產生了積極作用。但評獎活動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主要是:有的獎項重複設置,過多過濫,沒有起到應有的示範導向作用;有的爲評獎而評獎,脫離羣衆,浪費資源,助長形式主義;有的違規設獎,亂收費用,背離評獎宗旨;有的搞不正之風,滋生腐敗,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因此,對全國性評獎加以規範和改進,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通過出臺這一《辦法》,對全國性評獎進行一次集中的規範整頓,目的就是要解決評獎過多過濫問題,進一步提高全國性評獎的公正性、科學性、權威性。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起草的經過。
答:近年來,各界人士呼籲有關部門進一步規範和改進全國性評獎活動,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見和建議。中央領導同志也十分關心、重視這項工作,並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在此基礎上,經過有關部門認真調研,經過一年多時間的反覆討論、修改,形成了現在的《辦法》。
問:什麼是全國性評獎?今後誰能夠舉辦全國性評獎?
答:《辦法》指出,全國性評獎是指在全國範圍內對文藝、新聞、出版領域的人物、作品進行的評獎活動。包括文藝、新聞、出版領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類評獎活動,以及冠以“全國”、“中國”、“中華”等名稱的評獎活動。
《辦法》對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主辦單位的資格作了嚴格限定。有資格舉辦全國性評獎的單位有兩類,一類是黨和國家機關工作部門,一類是國家級人民團體、羣衆組織。除此之外,任何互聯網站、中介組織、企業以及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全國性評獎,也不得以各類大賽、評比、排行榜等形式變相舉辦全國性評獎。新聞媒體如確屬需要舉辦全國性評獎活動,須報有舉辦全國性評獎活動資格的主管部門覈准並報中央宣傳部審批。
問:《辦法》在規範和改進全國性評獎方面提出了哪些重要措施?
答:一是對評獎項目進行了大幅度的壓縮。按照《辦法》規定,具有全國性評獎資格的黨和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只能設一個評獎項目。據此,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部門和團體已着手全國性評獎整改工作。全國性評獎原共計90個,整改後將減至24個。其中全國性文藝評獎由44個減至18個,全國性新聞評獎由14個減至2個,全國性出版評獎由31個減至3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在已經改進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子項數量。
二是在評獎週期上有明確要求。《辦法》規定,除新聞類評獎外,其他全國性評獎每屆間隔時間均不得少於兩年。
三是在評獎範圍、評獎數量上有嚴格規定。爲避免評獎過多過濫,《辦法》規定“所有評獎都要嚴格控制評獎範圍、子項數量和獲獎名額”,如果在評獎範圍、評獎數量上有任何變更,需要事先報批審定。
四是對全國性評獎進行整頓和規範。此前經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評獎,也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問:爲提高全國性評獎的公正性、科學性、權威性,《辦法》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一是對評獎申報和評價標準提出了明確要求。《辦法》提出,全國性評獎應當完善作品或人物申報機制,廣泛推薦,擇優參評。評獎還要建立科學合理的成果評價體系,將演出場次、收視率、採用率、上座率和發行量等作爲評選的重要依據,把經過實踐檢驗和得到羣衆認可作爲最終標準。
二是增加公示內容,擴大公開程度,加強社會監督。
三是對評委結構提出了明確要求。《辦法》強調,評委應當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實行定期輪換。嚴格執行評獎迴避制度。
四是嚴格評獎紀律。《辦法》明確規定,各類評獎一律不準向參評者收取報名費、參評費和任何形式的贊助。所有評獎工作人員都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保持廉潔公正。主管部門要對評獎活動的經費來源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爲,堅決制止借評獎斂錢和鋪張奢華的行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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