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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批准,正式頒佈。《辦法》對規範和改進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以下簡稱全國性評獎),包括全國性評獎主辦單位的資格、獎項審批、評獎週期、評獎程序、評獎紀律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按照《辦法》規定,今後舉辦全國性評獎,包括此前經批准的全國性評獎,都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部門和團體已着手全國性評獎整改工作。全國性評獎原共計90個,整改後將減至24個。其中全國性文藝評獎由44個減至18個,全國性新聞評獎由14個減至2個,全國性出版評獎由31個減至3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在已經改進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子項數量。
《辦法》指出,全國性評獎是指在全國範圍內對文藝、新聞、出版領域的人物、作品進行的評獎活動。包括文藝、新聞、出版領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類評獎活動,以及冠以“全國”、“中國”、“中華”等名稱的評獎活動。《辦法》規定,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黨和國家機關工作部門,以及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可舉辦全國性評獎活動。新聞媒體舉辦全國性評獎活動,須報上述有舉辦全國性評獎活動資格的主管部門覈准並報中央宣傳部審批。任何互聯網站、中介組織、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全國性評獎活動,也不得以各類大賽、評比、排行榜等形式變相舉辦全國性評獎活動。《辦法》規定,具有全國性評獎資格的黨和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只能設一個評獎項目。除新聞類評獎外,其他全國性評獎每屆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辦法》指出,全國性評獎一律不準向參評者收取報名費、參評費和任何形式的贊助。所有評獎工作人員都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保持廉潔公正。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羣衆舉報監督電話,對評獎活動的經費來源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爲,堅決制止借評獎斂錢和鋪張奢華的行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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