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人生中的黃金年齡,正是幹事業的關鍵時期,原本有着錦繡前程的某銀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的辦公室主任,黃東勝(化名),因一時不慎落入賭博的泥潭,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最終竟挪用公款進行賭博,致使72萬餘元公款不能歸還。案發後,黃東勝被判刑12年,據瞭解,這是本市檢察機關首次以賭博罪對國家工作人員定罪處罰。
2004年5月18日上午,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大法庭,來自該區各企事業單位的員工代表,人民監督員正在旁聽一場莊嚴的庭審。“被告人黃東勝,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某銀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辦公室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於2003年9月1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被告人黃東勝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用於賭博活動,數額巨大且不能歸還的行爲,以及其以營利爲目的,長期參與賭博活動,輸贏金額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的事實,已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和賭博罪,應數罪併罰,一審判處黃東勝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000元。責令被告人黃東勝退賠挪用公款722863.83元。”宣判後,黃東勝表示認罪,不準備上訴。庭審後,人們無不爲黃東勝惋惜。
一個曾經是領導重點培養的青年骨幹是如何一步步淪落成今天的罪犯呢?記者帶着這個問題採訪了承辦此案的北辰區檢察院的檢察官。
“推牌九”推倒銀行幹部
2003年9月30日,一位年輕人敲響了北辰區檢察院反貪局辦公室的門,“我是某銀行北辰支行的職員,我叫黃東勝,我挪用公款80多萬用於賭博,至今還有70多萬不能歸還,我來投案自首。”
黃東勝,男,36歲,1989年應徵入伍,其間,榮立個人三等功,並順利入黨。復員後,他被分配到某銀行北辰支行保衛科,因勤奮好學,聰明能幹,頗受領導賞識,很快升任保衛科副科長,後又調至支行辦公室,任辦公室副主任,主任,負責行裏事務性工作同時負責管理該行職工績效考覈工資的管理與發放,因業績突出被行領導作爲後備幹部重點培養。黃東勝的人生可謂一帆風順,春風得意。
一個偶然的機會改變了黃東勝的人生軌跡。2003年春節,黃東勝被老同學萬東(化名)請去吃飯。酒足飯飽後,萬東請他到家中坐坐。一進屋,黃東勝發現屋內煙霧繚繞,7、8個人正圍坐在桌前玩推牌九,彼此寒暄後,對方邀黃一起玩玩。黃東勝起初拒絕,後在其同學萬東的盛情相邀之下,坐到了牌桌前。從此,他便陷入賭博的泥潭不能自拔。第一次,黃東勝把身上攜帶辦事用的1萬元公款全部輸掉,又找同學借了1萬元,一晚上下來,也所剩無幾。一次就輸了近2萬,而且有1萬是單位的公款,黃東勝沒有和家人提起,也沒法提起。他暗下決心,找機會把輸掉的再贏回來。罪惡的想法讓黃東勝越陷越深,爲了撈回輸掉的錢,他竟從自己管理的績效工資中拿錢去賭。幾天後,黃東勝再次坐到了牌桌前,一夜鏖戰下來,黃東勝贏了,而且贏了5000元,他想,這樣玩幾次,就能把輸掉的錢贏回來,可能還會賺錢。想到這裏,黃東勝慢慢對賭博產生了一絲好感。幾天後,他再次坐到了牌桌前,這次,帶來的1萬元公款又輸得所剩無幾。輸了還得玩,從此,黃每週至少和這些人玩兩次牌,並跟着老同學萬東“南征北戰”,有時工作期間也偷偷溜出去玩牌。案發後,用黃東勝自己的話講“從那兒以後,我在牌桌上輸得多,贏得少,我管理的績效工資就成了我玩牌的資金。”非典期間,有時湊不齊人,手心癢癢的黃東勝就跑到本區某飯店玩賭博機,一擲千金。幾個月後,行領導對黃東勝的工作進行調整,讓黃交出績效工資賬目,黃亂了手腳,打開賬目一看,85萬餘元績效工資只剩63.86元,黃東勝東拼西借,勉強湊齊了13萬,還有72萬無法歸賬,思前想後,黃東勝覺得對不起器重自己的行領導,決定自首,便發生開始的一幕。
經過仔細審查,2004年4月,北辰區人民檢察院就黃東勝挪用公款賭博案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焦點:賭博罪是否成立?
庭上,控辯雙方對黃東勝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爭議,但是黃東勝的行爲是否構成賭博罪成了雙方辯論的焦點。
辯護人認爲,依據我國《刑法》303條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據此,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東勝只是爲了消遣娛樂不是以營利爲目的,而且也不是聚賭者,黃更不是以賭博爲業,故其行爲不構成賭博罪。
公訴方認爲,以營利爲目的是賭博罪的主觀特徵,只要不是爲了娛樂消遣,凡是以贏得財物爲目的,不論結果的輸贏,均構成賭博罪。被告人以挪用的幾十萬公款作賭注且全部輸光,顯然不屬於娛樂消遣的性質,因此,其行爲符合賭博罪的主觀特徵。其次,聚衆賭博,開設賭場和以賭博爲業是構成賭博罪的三個客觀條件,只要構成其一,便構成賭博罪。賭博罪表現爲以賭博爲業,根據198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賭博案件兩個問題的電話答覆》關於賭博爲業的含義,一是無正當職業專門從事賭博的人,二是有正當職業長期從事經常性賭博活動的人。對於第二種情況一般指連續半年以上參加賭博活動,賭博輸贏超過其合法收入,以及經常賭博屢教不改者。被告人黃東勝,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參賭時間長,場次多,賭資大的行爲已構成賭博罪。最後,法庭採納了公訴機關的意見,駁回了辯護人關於被告人黃東勝賭博罪不成立的辯護,判決被告人黃東勝挪用公款罪,賭博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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