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集團公司女工餘某在兩次嚴厲拒絕公司車隊隊長的性要求後,不僅繼續被對方以黃色語言騷擾,對方還在單位散佈流言蜚語,尚未成家的餘某在巨大心理壓力下生病、自殺未遂,又被強迫調動,最後被解除了勞動合同。
餘某的遭遇絕非個別現象。在“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到來前夕,“性騷擾”這一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問題也受到了代表委員的關注。
“‘性騷擾’的受害人多爲職場女性。”全國婦聯有關負責人介紹,各級婦聯組織接到投訴的“性騷擾”絕大部分發生在工作場所。“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多發生於上下級之間,建立在權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礎上,不僅侵犯婦女的人身權利,還嚴重侵害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益。”
儘管“性騷擾”侵害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給受害婦女造成巨大心理壓力,但由於我國法律在這方面存在空白,造成了婦女保護自己免受性侵害的時候無法可依,只能從道德的角度給予譴責。
“首先在法律上要有一個明確的反對態度”,全國人大代表陳舒說,應該從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把這個問題界定下來。即哪種行爲可以認定爲“性騷擾”。根據確立的界定範圍,確立相應的罰則,從而將有關“性騷擾”的判罰具體化。
“性騷擾”這一概念在我國尚未納入立法,現有的法律對此缺乏明確的規定,更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在2004年吉林省首例“性騷擾”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在一審中被駁回。處理此類案件時無法可依的尷尬,也使得近幾年的“性騷擾”訴訟絕大多數都以被侵害者敗訴告終。
“‘性騷擾’本質上是一種性別歧視。‘性騷擾’作爲損害婦女人身權的行爲,應當包含在法律禁止的行爲當中。”全國婦聯有關負責人說,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令婦女對涉及“性”的問題諱莫如深,現有法律的空白,又使許多受到“性騷擾”的女性不願訴諸公堂,助長了騷擾者肆意妄爲的心態。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確定的2005年立法計劃中,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名列其中。用立法形式更好地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正在提上議事日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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