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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其中,女職工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鎘、一氧化碳、三硫化碳、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的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工作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等;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中規定的一級高處墜落作業,即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另外,對於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國家要求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對於女職工生育產假問題,女職工產假是根據女職工生理特徵,保護其特殊需要而規定的休假,根據規定,女職工生育應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對於哺乳期的問題,國家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也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在哺乳期主要禁忌從事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避免接觸能夠從乳汁中排出化學物質,以保證嬰兒有豐富、優質的乳汁餵養。女職工哺乳期禁忌勞動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鎘、一氧化碳、三硫化碳、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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