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家庭暴力”,人們馬上就會聯想到丈夫毆打或是虐待妻子的情景,但是,記者昨天從法院瞭解到的“另類”家庭暴力就要讓人們大跌眼鏡了,在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妻子打丈夫的事件逐漸增加,遭受“家庭暴力”的丈夫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最後同樣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王朋(化名)現年38歲,王朋在起訴時稱,他與妻子李麗(化名)結婚已經12年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原告發現他與妻子的生活習性大不相同,兩人經常爲瑣事發生爭吵,脾氣暴躁的被告經常對原告惡語相向,原告爲此曾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均被駁回。事發當日,原告與被告再次因瑣事發生口角,被告持家中的水果刀刺向原告,造成原告身體多處創傷大量出血。故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同時要求被告賠償其因傷害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000元。法院經審理認定了被告傷害原告的行爲系家庭暴力,故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專家說法
針對這一現象,河西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賈甄分析說,長期以來,男打女是一種父權社會價值觀的表現,而隨着女性社會地位的提高,男方暴力程度有所收斂,女子暴力傾向反而增加了。現實生活中,妻子對丈夫施暴的不在少數,但是爲了面子,大多數男人不願意說,而且也沒有類似婦聯這樣的機構給男士提供幫助。除非事情已經嚴重到發生傷害案件,很多人選擇了“家醜不可外揚”。根據新《婚姻法》第46條中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條,無論是妻子還是丈夫遭受家庭暴力都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因此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不是女人的“專利”,法律保護的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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