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部分尚未有判決結果,浙大城市學院女生吳晶晶被害案昨日又傳出消息:吳晶晶的家屬委託律師向杭州市下城區易青客運社提出包括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總計661101.7元的民事賠償要求。
據瞭解,目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該民事訴訟請求,並且對杭州市下城區易青客運社戶主倪某的財產採取了保全措施。
吳晶晶家屬的委託代理律師裘宇清昨日表示,民事部分起訴的案由爲客運服務合同糾紛。吳晶晶乘坐杭州市下城區易青客運社倪某經營的出租汽車,雙方之間形成客運服務合同關係,經營者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送達約定的地點。而易青客運社經營者屬下的員工、犯罪嫌疑人勾海峯沒有盡到將乘客安全送達的義務,侵害了吳晶晶的生命健康權,並且給吳父母帶來一定的損害,應當承擔責任。
據悉,661101.7元的索賠款包括47706元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306000元,其他損失7395.7元,死者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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