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告誡司機:救助傷者積極賠償是從輕處罰的關鍵
10日下午,天津河西區人民法院對數起交通肇事案進行公開宣判,酒後駕車、機動車制動不合格、疏忽大意等是幾名被告人犯下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原因,尤爲引人關注的是,大多數被告人均因自首、認罪態度較好等情節被處以緩刑,僅有一名被告人因當庭明確拒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缺乏誠意而被處以二年半有期徒刑。對此,法官告誡司機朋友們,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報案救助傷者,並要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以爭取法律的從輕處罰。
去年7月25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常某駕駛制動不合格的紅色夏利出租汽車,以每小時70-80公里的速度,沿本市河西區利民道由東向西行駛,正遇被害人騎自行車由北向南穿越利民道。被告人常某發現情況後,採取措施不當,致該車左前部撞擊被害人所騎自行車前輪左側,造成被害人摔倒受傷,被告人常某當場打電話報警,公安機關接報後趕至現場,後經進一步偵查成案。被害人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人常某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被害人對該起事故負次要責任。因被害人死亡造成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72944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常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常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考慮被害人對該起事故負次要責任之情節,故因其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人常某與被害人根據過錯責任共同承擔。同時考慮被告人常某並無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的誠意,故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二年半,同時判令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29.8萬餘元。
法官說法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除了肇事後逃逸或者造成二人以上死亡等特別惡劣的情節外,被告人一般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而同時,如果被告人能夠在事故發生後主動投案自首、及時搶救被害人並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在實際審判中一般都被處以緩刑,本案中,被告人雖然具備了自首等從輕處罰的情節,但因其明確拒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缺乏誠意,從而使得法官對其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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