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貪污、挪用公款460萬,曾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原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財務處處長賀生富,在坐牢半年後,又被查出另一筆挪用公款160萬元的犯罪事實。
記者今天獲悉,二中院終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與原罪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7年。
1997年,賀生富升任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財務處處長。1999年,北京國通電器有限公司總經理王玉向賀生富借款450萬,爲生意做擔保,後分文未還。1999年底至2000年初,賀生富以借款形式提取公款10萬餘元,供個人和朋友使用。
在賀生富被崇文法院以貪污、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檢察院反貪局又查出其挪用公款160萬元借給房某的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判決後,賀生富提出上訴。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賀生富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說法
服刑人員再曝漏案怎麼判?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同一個人犯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制度。在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犯罪行爲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
本案在刑罰執行中,又發現賀生富還有另外的犯罪行爲,屬於第一次判決中漏判的罪。因此,依據刑法的規定,應將數罪依法合併處理,所以會再次審判並作出新的判決。
賀生富貪污挪用公款案流程圖
2002年7月
賀生富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被市檢二分院立案偵查
2003年7月
賀生富因挪用公款450萬元,貪污10萬元,被訴至崇文法院
2003年9月
賀生富被崇文法院以貪污、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2004年2月
賀生富在服刑期間又被查,被從北京市監獄換押至市第二看守所
2004年12月
崇文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再次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賀生富上訴
2005年
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賀生富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