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反分裂國家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5年3月10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景宇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
3月8日,各代表團召開全團會議、分組會議,結合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同志3月4日重要講話,審議了《反分裂國家法(草案)》。代表們一致擁護胡錦濤同志的講話,認爲講話就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提出的四點意見,對於制定好、貫徹好反分裂國家法具有重要意義。普遍表示:解決臺灣問題,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憲法賦予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長期以來,我們爲此作了不懈努力。但是,一個時期以來,“臺獨”分裂勢力加緊推行分裂國家的活動,日益成爲兩岸關係發展的最大障礙,成爲對臺海地區和平穩定的最大現實威脅。爲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海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十分必要的。王兆國副委員長關於《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的說明,對起草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指導原則、立法宗旨和草案的主要內容講得很全面、很清楚。草案表明了我們堅持和平統一的一貫立場和最大誠意,同時體現了全中國人民堅決反對“臺獨”、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共同意志和堅定決心,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代表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於3月9日召開會議,對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的審議意見逐一進行了研究,對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爲,總的來看,草案已經成熟,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的說明中明確講到,黨的十六大關於“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箇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的論斷,表明了我們對臺工作的原則立場,受到全中國人民的擁護,建議本法對這一原則立場作集中、完整的表述。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上述意見,將草案第二條表述爲:“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箇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二、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解決臺灣問題,實現國家完全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任何外國勢力不得干涉。”有的代表提出,本法作爲國內法,處理中國自己的內部事務,規定“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比較恰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上述意見,將這一款修改爲:“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二款)
三、草案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國家採取措施“鼓勵和推動兩岸居民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有的代表建議將上述規定中的“兩岸居民往來”修改爲“兩岸人員往來”,理由是:“人員往來”的含義比較寬,既包括個人往來,也可以包括社會團體所組織的人員往來。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上述意見,將這一項修改爲,國家採取措施“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四、草案第八條規定了“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三種情勢,其中第三種情勢是“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喪失”。有的代表提出,作爲一種“情勢”,將上述規定中的“條件”修改爲“可能性”,可以更好地表明,只要和平統一還有一線希望,我們就會進行百倍努力。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上述意見,將這一條中的“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喪失”修改爲“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
五、有的代表提出,草案中有兩條關於採取非和平方式的規定,第八條是實體性規定,第九條是程序性規定,將這兩條併爲一條,作爲兩款,更加簡潔明瞭。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上述意見,將草案第八條、第九條併爲一條,修改爲:“‘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根據有的代表的意見,還對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此外,對有些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見,法律委員會經認真研究認爲,這些意見涉及的有關問題在起草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已經反覆、慎重研究過,以不作改動爲妥。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修改後的草案共10條,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反分裂國家法(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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