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對備受關注的“曹迎春汽油潑身慘遭火燒案”做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張增強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此案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張增強賠償曹迎春包括醫療費、整形手術費、殘疾補償金等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9.9萬餘元。
-案情回顧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增強與被害人曹迎春原系朋友關係,後曹迎春提出分手,被告人張增強對此心懷不滿。去年4月10日晚9時許,被告人張增強在本市河西區廣東路加油站購買了15元人民幣的90號汽油(約爲4.63升),分裝在其事先準備好的塑料瓶中。後被告人張增強攜帶汽油竄至河西區某居民區內曹迎春的家中,將汽油潑灑在曹迎春身上及臥室地面、方廳地面和牆壁上,並多次欲用打火機、火柴點燃汽油,以此威脅曹迎春不要與他分手。當曹迎春進行阻攔時,被告人張增強從地上撿起一根火柴並點燃,當即引起汽油爆燃,近在咫尺身上滿是汽油的曹迎春瞬間“燃燒”起來。被告人張增強見狀將曹迎春拽至樓道,幫助其將火撲滅,並送曹迎春到醫院救治。公安機關接報後,趕赴本市第四醫院,經被害人曹迎春控告將被告人張增強抓獲歸案。
-刑事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增強採取向被害人身體和居室潑灑汽油後點燃的方法,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健康,致被害人重傷且全身五處傷殘,綜合評定爲三級傷殘的嚴重後果,手段特別殘忍,其行爲觸犯了《刑法》234條的有關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起訴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辯護人所持的犯罪中止、自動投案、主觀上無傷害故意等辯護意見,因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採納。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犯罪後能積極救助被害人,可酌情從寬處理,故依法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民事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爲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帶來了經濟損失,被告不僅應承擔刑事責任,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故判令被告人張增強賠償被害人醫療費、整形手術費、殘疾補償金、住院伙食補貼、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9954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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