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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上午9時,身着黃色囚衣的黃中權在法警的押解下走進長沙市芙蓉區法院審判大廳,立即引起一片關注的目光。
能容納100多人的刑事審判大廳已經座無虛席,法庭後面還站滿了旁聽者。
黃中權在2004年8月1日深夜遇劫匪搶劫後,開車追捕歹徒並撞死其中一個劫匪,此案在長沙引起了巨大反響。
被訴故意傷害
2004年8月1日晚11時許,黃中權在一賓館門口等客,兩名年輕男子上了他的車。在一僻靜處,兩男子用刀架住黃的脖子後,搶走黃中權身上的200多元現金和手機。
當兩男子攔下一輛摩托車準備逃走時,黃中權用車頭撞在摩托車前輪上,兩男子被逼跳下摩托車,繼續逃跑。
黃中權駕車將其中一名20歲出頭的男子逼在一處欄杆內,雙方僵持了10秒鐘左右,在該男子繼續逃跑時,黃中權緊隨其後將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發3天后,黃中權被警方刑事拘留。
公訴方認爲,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黃中權刑事責任,但案發後黃中權立即報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情節。
英雄還是罪犯?
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對黃的行爲界定成爲法庭爭論的焦點。
辯護律師認爲黃中權是正當防衛,並進行了無罪辯護。“黃中權不是罪犯,而是英雄。”免費爲其辯護的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邱興隆說,在黃中權遇到搶劫之後,他可以報警和呼救,也可以自救,這都是一個公民應有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他的追擊行爲完全是合法的。而公民在遇到搶劫等暴力犯罪時,可以無限正當防衛,不需負法律責任。
但公訴人認爲,無限防衛是正受到嚴重生命威脅時才能認定的,而被告在撞人時並沒有生命危險,無限防衛的條件已經消失。
辯護律師認爲,黃中權在追的過程中,兩名歹徒各拿一把刀面對黃中權,並逼近一步,這已經屬於行兇,因此就重新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條件。
但公訴人指出,死者被撞後是趴在地上、背部朝天,如果是面對的士車,則應該是仰面倒地。
被黃中權撞死的疑犯姜偉的父親也出現在法庭,他的身份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
他的代理律師說,姜偉是黃中權撞死的這已經毫無疑問。即使姜偉實施了搶劫行爲,黃中權也沒有權利剝奪他的生命,而應該由法律來制裁。
原告要求黃中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精神損害費及其他費用共12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失費1萬元。
黃中權的律師劉幼其認爲,行爲人是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死亡的,無權獲得民事賠償。他說,即使與被告有關,也因爲姜偉是在搶劫逃跑過程中受到傷害的,應減輕或減免被告責任。
在經過半天的庭審之後,法院宣佈休庭,此案擇日宣判。
拿什麼來保護自己?
據悉,黃中權租住在長沙汽車東站旁的一戶農民家中,是一間不到20平方米的房子。在黃中權被刑事拘留之後,他們家的經濟支柱轟然倒塌,妻子周淑芳每天只能抱着1歲的孩子以淚洗面。周含淚提出疑問:爲什麼歹徒年紀輕輕要去搶劫?像我們這樣兢兢業業勞動的人要被判刑?
和黃中權同住一棟樓的,都是長沙的哥,黃中權的遭遇顯然觸痛了他們心中最敏感的神經。
一直關注此案的湖南大學法學碩士羅秋林認爲,獨自一人工作、地點飄移不定、身上總會攜帶一定數額的現金,種種職業特性讓的士司機成爲易被侵害的高危人羣,被搶、被傷事件屢屢發生。這一現狀,是黃中權撞死歹徒這個偶然事件背後隱藏的必然因素。
記者獲悉,此類事情已非第一次發生。2003年8月12日晚10時20分,遼寧瀋陽的一位的姐白玉,在瀋陽街頭被劫匪搶劫後,開車將劫匪撞成了重傷。事後由於劫匪醫藥費用欠缺,她拿了一部分錢給劫匪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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