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外交通商部3月21日表示,《韓日協定》簽定於1965年,現已成爲韓日關係的基本秩序,修改這一協定並不現實。
據韓國聯合通訊社報道,韓國外交部就日本殖民統治受害者個人索賠權及法律解釋等問題表示,有必要明確政府在個人索賠權問題上的責任,先推進清算國內歷史問題。
韓國外交部還表示,《韓日協定》的效力和範圍(包括是否取消個人索賠權)存在多種法律解釋,因此正在考慮從政府角度進行系統的分析和研究,並制定綜合對策。
關於撕毀《韓日漁業協定》的爭論,韓國外交部表示,如果撕毀協定,兩國需要在6個月內重新簽署協定,否則將出現沒有協定的狀態,但6個月內又不可能出臺新的漁業秩序。如果沒有協定,兩國漁民間必然會發生糾紛及嚴重衝突,從而使獨島(日本稱“竹島”)紛爭升級爲地區問題。
由於獨島(日本稱“竹島”)“緩衝海域”消失,兩國在各自主張的本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很可能發生互相查扣漁船等嚴重衝突事件。漁業協定僅限於兩國間的漁業問題,與獨島問題無關,撕毀漁業協定沒有任何好處,因此,將把兩者分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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