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中止探視權的申請做出裁定。作爲原告的母親因前夫屢次未按約定時間探視孩子且幾次與原告家人發生衝突,給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因此要求中止前夫探視孩子的權利,法院最終做出了中止探視權的裁定。記者從法院系統瞭解到,近年來因離婚率的上升,當事人雙方對子女的探視權糾紛也逐年增多。父母探視權是修正後的《婚姻法》新增加的規定。其中,中止探視權的規定在實踐中尤爲引人注目。
原告李女士與被告王先生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2年6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後雙方因探視權糾紛再次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告王先生每月最後一個週六探望女兒一次,時間爲兩小時,地點在被探望人住地附近。因王先生不能信守約定的探望時間,經常使剛上小學的孩子在公園裏一等就是好幾個小時,孩子的姥姥、姥爺每次送孩子前往探視地點,也只得陪着外孫女苦苦等待。兩位老人爲此多次與王先生髮生爭執。去年7月,王先生又晚於約定時間3個小時來到約定地點,雙方再次發生爭吵,最後大打出手。每次父親到來時,孩子大多一個人自己玩耍,父女二人很少交談,孩子一再表示不願意接受其父的探望,並提出中止探視權的申請。監護人李女士亦認爲前夫每次探望之後,對其女兒的學習、生活都造成了影響,因此要求中止前夫的探視權。庭審中,被告王先生表示同意中止自己探視女兒的權利,法官最終做出中止探視權的裁定。
法條鏈接:
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但是,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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