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題中之義。正如社會主義本身要經歷不同發展階段一樣,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要經過不同的發展階段,才能達到較高的和諧程度。當前中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受到基本國情的制約,和諧社會的發育程度同樣不可能達到高級程度。我們只能依據生產力的發展程度,盡力而爲、量力而行來構建和諧社會。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在發達的社會生產力基礎上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體現了人類社會千百年來追求的理想境界,同時也是馬克思主義追求的社會發展目標。馬克思、恩格斯所設想的未來社會是消滅了城鄉差別、工農差別、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差別的社會:把生產力發展到能夠滿足全體成員需要的規模;消除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利益的狀況;徹底消滅階級和階級對立;通過消除舊的分工,進行生產教育,變換工種、共同享受大家創造出來的福利,以及城鄉的融合,使社會全體成員的才能得到全面的發展等等。這是馬克思、恩格斯設想的以事實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法律意義上的平等爲基礎的和諧社會。可以說,事實上的平等是馬克思主義者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中國共產黨的治國理想,也是黨執政的價值取向。但治國理想的實現程度,價值取向的實現程度,受到客觀條件的制約。
當下,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一方面,黨執政50多年來,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積累了相當的成果,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了物質基礎,使我們能夠解決易於引起各種社會糾紛的重大問題。我們有了一定的物質基礎和經濟實力來消除“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利益的狀況”,至少能夠防止階層之間或利益羣體之間出現嚴重對立。另一方面,作爲終極目標的和諧社會,也就是馬克思、恩格斯設想的事實上的平等,我們還無法達到。因爲,中國的社會生產力還沒有達到高度發達的程度。人口多、土地少、底子薄,某些重要資源匱乏,這是中國的基本國情。改革開放以來,雖然中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如在2004年,國內生產總值達到13.65萬億元,財政收入2.63萬億元,但把這些數據平均到13億人身上,結果並不樂觀。
>在特定社會資源總量不變的情況下,一個羣體多佔有了社會資源,必然意味着另一個羣體佔有的減少,必然引起其他利益羣體的不滿。所以,各階層、各利益羣體共享社會進步的成果,只能以不斷髮展爲依託。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說,消滅城鄉之間的對立,是社會統一的首要條件之一,這個條件又取決於許多物質前提,而且一看就知道,這個條件單靠意志是不能實現的。所謂的城鄉關係問題,也可用來理解其他社會問題。比如,現在頗受人們關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進行利益協調、維繫穩定的有效形式。但在財力物力不足的情況下,若以現有財政收入的絕大部分來維繫高水平的社會保障,暫時可以維持社會穩定,但當財力難以爲繼時,會引發一系列問題,並導致整個社會發展後勁不足,最終使社會保障制度本身難以爲繼。因此,對一個處於社會轉型期的國家來說,其和諧是在發展中解決各種社會矛盾,以發展作爲追求和諧的道路。當然,這裏所說的發展是指科學發展觀,而科學發展觀本身就包含有和諧的內容。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社會公平是相對的
社會公平和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要環節,這裏的關鍵在於如何理解社會公平。
自古以來,包括中外,人們對公平與正義的內涵、實現形式的解釋各不相同。中國共產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倡導的社會公平,是根據現有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實提出的基本原則,即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提出這幾個公平,意味着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制度、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和共產黨執政規律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這些公平,嚴格地講,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公平,而事實上的公平只能是相對的。比如,分配公平,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分配形式可以多樣化,但無論是按勞分配,還是按資本要素分配,或是按智力要素分配,人們的所得都不可能完全一樣,即使進行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每個人的所得依然不同。如果強制性推行平均主義政策,只會阻礙人的創造性。因此,分配公平,是指按照被絕大多數人認爲公正的某種規則進行分配,只要不違反規則,就是公平的,正當的,但不等於事實上每個人收入完全一樣。社會分配公平,在今天只能理解爲,建立較爲健全的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在尊重絕大多數人權利的基礎上,同時保護弱勢羣體,使人們能夠以人的尊嚴生活。從具體措施說來,就是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決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之間差距過大的問題,而不是沒有差距。至於差距的底線是什麼,則應以國家的財力和羣衆的心理承受度爲準。
上述幾個公平,本來就是社會主義的目標,是社會主義制度本來就應有的精神,但其實現需要一個過程,非一朝一夕之功。在此過程中,有“應然”與“實然”的距離。比如,法律保障勞動者就業權利平等,但某些節奏緊張、需要注意力高度集中、反應靈活的工種,確實不適合年齡較大的人承擔;某些重體力勞動的確不適合女工從事;某些高科技行業的工作只有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才能從事等等。也就是說,在當前,法律意義上的就業平等的權利在事實上是不平等的,而這種不平等也是有正當性的。因此,充分估計到“應然”與“實然”的距離,便可理解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公正就只能是相對的。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無矛盾無差異的社會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穩定、發展的社會,同時也是有矛盾有差異的社會。
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客觀事物,包括人類社會在內,都是不斷髮展變化的。和諧社會也同樣如此。構成社會的各要素,在一定時間內相互適應,便形成和諧的局面。但這種和諧不可能永遠和諧,一旦某個要素髮生了變化,打破了原有的結構平衡,社會就出現新的變化。只要社會在發展,其結構的平衡就會不斷接受挑戰,當量的變化積累到一定程度時,社會的和諧程度就會發生相應的變化。因此,從動態的視角來看,和諧社會在發展變化中會不斷產生新的矛盾和差異。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階層的差別不可能完全消失,如果消失了,就是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在發展進程中,當階級差別已經消失而全部生產集中在聯合起來的個人的手裏的時候,公衆的權力就失去政治性質。也就是說,政治國家不存在了,而這在當前是不可能的。
雖然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是社會主義的目標,但在目前的條件下,一切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不可能是同時的、完全一致的發展,這裏既有客觀條件的限制,也有個人生理與心理的差異。因此目前的和諧社會只能是在保持一定差異基礎上的和諧。(中央黨校高新民)
和諧社會不是喊口號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執政理念,影響力正持續擴大。
建設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說出了每一箇中國人心中的理想。和諧社會由此成爲中國政治生活的關鍵詞,被人們以極快的速度傳播着。
在迎接撲面而來的“和風”的同時,我們也發現一個不太和諧的現象,那就是有少數人言必稱和諧,撰文炒和諧,但實際工作卻沒有多大變化,“和諧社會”成了某些人的口號。
表現之一爲普遍聯繫和諧。例如,在一些地方,制定一項日常制度、出臺一項普通措施,也說是在構建和諧社會。誠然,從廣義上講,每個人的工作都是在爲建設和諧社會做貢獻,做了些實事,也確是離和諧社會更近了些。但我們不能容許把和諧社會庸俗化。和諧社會畢竟不是筐,也不是什麼都可以裝進來的。
表現之二爲口頭落實和諧。黨中央提出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後面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切實可行的辦法在支撐。但和諧口號炒作者們則是和諧喊得震天響,卻沒有任何新措施、好辦法。他們或是根本沒有理解和諧社會的深刻內涵,人云亦云,或者只求標新立異,炒作概念,喊點新詞,顯示自己與時俱進,並以此媚上瞞下,譁衆取寵。
口號和諧是將中央的精神落實在口頭上,本質上是形式主義的一個變種,危害極大。過去,我們有些很好的政策沒有發揮出應有的效果,就是因爲被少數領導幹部落實在了口頭上。坐而不行,喊來喊去,好政策被喊成了口號,被喊空了、喊虛了。當百姓翹首以待,盼來的只是洶涌的口水時,他們將逐漸失去對黨和政府的信任。
列寧說過,一打口號,不如一個行動。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說、需要講,但更需要的是行動、是落實。當前,我們的首要責任不是喊口號,而是帶頭實幹,埋頭苦幹,用率先垂範的影響力帶動廣大羣衆,腳踏實地地建設和諧社會。讓我們多點務實、少點虛誇;多點實幹、少點空談。誠如是,我們的各項工作纔會大有起色,美好的和諧社會才能真正到來。
民主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制度基礎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民主法治的社會。科學發展觀、以人爲本、法治政府等執政新理念均具有強烈的現實針對性:科學發展觀旨在矯正地方政府官員片面追求GDP的傾向;以人爲本強調政府對於弱勢民衆的責任;法治政府則要求將政府的一切活動納入法治軌道。當然,所有這些新理念,都可以說是憲法修正案所確立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具體化。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要求,則是對近兩年來黨調整執政理念種種努力的一次概括和總結。
和諧社會的綱領,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爲首,最爲清楚地表明執政黨抓住了當前社會種種矛盾與衝突的根源,也找到了解決問題的入手處。對和諧社會綱領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民主程序與法治政府,乃是和諧社會的制度基礎,也是和諧社會的前提條件。
民主意味着,民衆擁有平等的權利,政府給不同羣體平等地提供與政府溝通的渠道,讓各個羣體都可以參與政府的立法和決策過程,表達自己的訴求。它也要求,政府應當通過民主的程序,爲不同羣體之間的博弈提供平臺,由此制定出爲整個社會所認可的公平、公正的規則體系。
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動的範圍,政府的一切權力均須具有法律依據。法治另一層重要的含義是,民衆與政府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一旦個人和企業的權利與利益受到政府部門及其官員的侵犯,他們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獲得及時而有效的法律支持。
公平正義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結果。民主程序能夠使民衆覺得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規則、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體系則能夠給權利和利益遭到侵犯的民衆找回屬於自己的正義。相反,民主的欠缺與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會損害公平正義,而造成社會不和諧。
近年來,城市拆遷和農村徵地頻繁發生矛盾與衝突,大量拆遷戶與失地農民走上上訪路。原因在於,拆遷與徵地補償標準沒有經過民主程序來確定,而是由行政部門單方面確定。而行政部門出於種種原因,過多地考慮開發成果與開發商利益,而忽略了拆遷戶與農民的權利與利益。地方政府又直接參與拆遷和徵地,一旦拆遷戶、農民與拆遷部門發生糾紛,法院受到地方政府壓力不予受理,拆遷戶與農民就是有天大的冤屈,也投告無門。可以設想,如果拆遷與徵地規則本身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而規則的執行也比較公正,則社會衝突就會少得多,即使出現,也會在正規的司法渠道內得到解決。
從制度層面上說,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友愛”,取決於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只有法律平等地保護每個人,權益遭受侵害者能夠及時得到法律的救助,人們纔可以放心地信賴他人。相反,一個人如果看到部分人享有特權而自己的權利卻殘缺不全,他人的幸福是建立在自己的損失之上的,他就可能心生怨恨。目前,在不同羣體之間,比如,企業家與工人之間,官員與普通民衆之間、城市人口與進城農民之間,存在着實際權利不平等,政治參與的機會差距太大等問題。居於強勢者自恃特權而過於蠻橫,處於弱勢者因認爲遭到不公平對待而心有怨氣。諸如此類問題,只有從根本上加以解決,才怎能有人與人之間、各個羣體之間的和諧與寬容。
社會秩序“充滿活力”而又“安定有序”的前提是,政府知道自己的權力和職能的界限,給社會和市場留出充分的發育空間。而法治政府,恰恰就是權力有限的政府。
傳統的政治經濟體制是以政府爲導向的,政府的權力無所不在,政府的職能無所不包。這樣的體制必然會窒息個人的創造性,抑制市場和社會自發的合作秩序的發育,整個社會顯得缺乏活力。而在法治政府下,民衆自由地創造財富,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民衆又可以自願合作起來治理自己的大部分事務。至於政府,則一方面爲市場和社會的發育提供製度框架;另一方面,彌補這兩者的不足,通過公共服務和公共財政政策,支持民衆的自我治理。
沒有民主法治,就沒有公平正義;沒有這兩者,也就沒有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談論和諧社會,需要從民主法治入手。中國古聖先賢無不向往和諧的大同理想,但因爲缺乏現代社會的民主、法治制度作爲基礎,其理想終究不過是空中樓閣。如今,我們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必須探究以民主來約束政府行爲之道,必須探索以司法改革爲民衆提供法律救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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