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參與2004年5月13日上海世貿商城鑽石盜竊案的25名外籍被告人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刑事終審裁定。
參與“5·13”上海世貿商城鑽石盜竊案的豪爾赫·埃列塞爾·塔富而·阿爾達納、瓦爾特·奧古斯托·阿德里安塞爾·莫拉萊斯、裏卡多·阿·巴斯克斯·薩拉薩爾等25名被告人,系哥倫比亞、祕魯、哥斯達黎加國籍。
2004年5月12日至17日,這25名被告人分別結夥,先後在交通銀行上海分行、上海世貿商城珠寶展覽會和浦東機場候機樓菸酒專賣店盜竊作案三次,共計竊得價值613萬餘元的鑽石、寶石和現金等財物。
2004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25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中國境內分別結夥,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均已構成盜竊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到案後的認罪態度,該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至5000元,並處驅逐出境。
一審判決後,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終審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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