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27日發佈消息,針對銀行機構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突出問題,銀監會日前發佈了《關於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要求銀行機構加大工作力度,採取切實措施,有效防範和控制操作風險。
《通知》說,當前,一些銀行機構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或者對制度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不執行制度規定者查處不力,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屢有發生,導致銀行大量資金損失。
《通知》明確指出,對出現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從嚴追究高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責任,並相應追究稽覈部門及人員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或檢查監督整改不力的責任。反覆發生大案要案,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單位,要從嚴追究有關高管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對已發生的大案,要加強信息披露。
《通知》共提出了13條指導意見,分別從規章制度建設、稽覈體制建設、基層行合規性監督、訂立職責制、行務管理公開等方面對銀行的機構管理提出了要求,從輪崗輪調、重要崗位人員行爲失範監察制度、舉報人員的激勵機制等方面對銀行的人員管理提出了要求,從對賬制度、未達賬項管理、印押證管理、賬外經營監控、改進科技信息系統等方面對銀行的賬戶管理提出了要求。
《通知》說,近年來,國際銀行業和銀行監管機構在關注銀行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同時,越來越重視防範操作風險。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04年6月發佈的《新資本協議》,更是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之後,對銀行的操作風險提出了資本要求。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7日說,《通知》的發佈,將有助於我國銀行監管標準與國際通行規則逐步接軌,有助於完善銀行監管的法規體系,有助於銀行機構提高識別和控制操作風險的能力,有助於進一步防範銀行業大要案件的發生,有助於維護廣大存款人的利益。(完)
堅決遏制金融大要案發生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3月27日電(記者謝登科)針對當前銀行機構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部分銀行機構大案、要案屢有發生,導致銀行大量資金損失等突出問題,日前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於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27日,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發布《通知》的背景?
答:當前,一些銀行機構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問題比較突出。主要表現爲,有的銀行機構相關制度不健全,或者對制度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不執行制度規定者查處不力,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薄弱,導致大案、要案屢有發生,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大量資金損失。針對這一情況,今年2月18日,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股份制商業銀行座談會上提出了防範操作風險的13條要求。之後,銀監會將此整理下發部分商業銀行徵求意見。從反饋情況來看,各行普遍認爲,13條要求涉及面廣,對於商業銀行防範操作風險具有前瞻性和現實指導意義,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和意見。爲此,銀監會再次加以認真整理後,以《通知》形式正式發佈。
問:請談一談發佈《通知》的意義和作用?
答:近年來,國際銀行業和銀行監管機構在關注銀行業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同時,越來越重視防範操作風險。中國銀監會成立後,在認真借鑑先進的國際監管經驗並結合我國實際的基礎上,通過大力推進實施貸款五級分類等相關制度,強化了銀行業機構信用風險的管理和監督,通過制訂和發佈《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加強了銀行業機構市場風險的管理和監督。本《通知》的發佈,又進一步對銀行機構的操作風險提出了監管要求。
相信《通知》的發佈,將有助於我國銀行監管標準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有助於完善銀行業監管的規章體系和持續監管範圍,有助於銀行業機構提高識別和控制操作風險的能力,有助於進一步有效防範銀行業大案、要案的發生,有助於維護廣大存款人的利益。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針對銀行業機構當前在防範操作風險方面需要特別着力的一些具體工作,《通知》提出了13條指導意見。其中,第1—5條主要是對銀行機構的要求,具體內容涉及操作風險的規章制度建設、稽覈建設、基層行的合規性監督、訂立職責制、行務管理公開制度等方面;第6-8條主要是對人員的要求,具體涉及人員輪崗輪調、重要崗位人員的行爲失範監察制度和舉報人員的激勵機制等;第9-13條主要是關於銀行賬戶管理的要求,具體涉及對賬制度、未達賬項管理、印押證管理、賬外經營監控、改進科技信息系統等。
問:《通知》有哪些特點?
答:《通知》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前瞻性,主要體現在《通知》突破了過去在內部控制範疇內操作風險控制問題的侷限,直接點題《新資本協議》中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相併列的操作風險,並且,《通知》中大量借鑑了一些國際通行或公認的防範操作風險的原則。
二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通知》的13條意見,每一條意見的要求都很具體、明確,儘管主要是原則性要求,但是都具有較高的可覈查性。無論是銀行機構以其作爲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的指導,還是監管機構將其作爲督促銀行機構防範操作風險的依據,都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三是針對性,基於近年來一些銀行的經驗教訓,針對銀行業機構當前防範操作風險的主要薄弱環節,《通知》突出了對防範操作風險的規章制度建設、稽覈建設、基層行管理、管理人員輪崗、敏感崗位人員管理、對賬管理、印押證管理、賬外經營監控、改進科技信息系統等方面的要求。
問:《通知》主要適用於哪些銀行業機構?
答:《通知》主要適用於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時,我們也將《通知》發至各銀監局,作爲銀監局對轄內銀行業機構的操作風險進行監管的要求和依據,並要求各銀監局將《通知》轉發至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要求其參照執行。
問:《通知》是否是商業銀行防範操作風險的指引性文件?
答:既是指引性文件,也是審慎監管要求。需要說明的是,《通知》主要針對的是當前商業銀行操作風險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而不是操作風險控制的一般性指引,因此,一是並未覆蓋有關操作風險的全部內容,二是即使涉及的方面,相關要求也主要是原則性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各銀行機構應當根據《通知》要求,結合本機構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加以細化、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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