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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鄰居將兩臺空調室外機都安在了兩家的共用外牆上,以致徐某家的空調室外機無處安置,徐某由此認爲該鄰居侵犯了自己對房屋外牆的使用權。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判令該鄰居將空調室外機下移。
徐某訴稱,其與王某系鄰居關係,徐某方廳西側外牆與王某相連,系兩家共用空間。2004年4月左右,王某在未徵得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兩個空調室外機安在了徐某擁有使用權的上述外牆上,致使徐某無法安裝空調室外機。後徐某多次找到王某協商解決此事,但雙方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爲此,徐某一氣之下將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爲,徐某、王某作爲鄰居,應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處理鄰里關係。現安裝空調室外機的外牆系雙方共用空間,徐某要求安裝空調室外機,應予以支持。王某可將現有室外機位置移動,爲徐某安裝提供便利。據此,法院判令王某將其安裝在徐某方廳西側外牆的空調室外機下移,至徐某可在王某現有空調室外機上方安裝一臺空調室外機止,由此產生的移機費用由王某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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