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規定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等向學生攤派錢物等5種教育亂收費行爲將受到嚴懲,情節嚴重者將被行政開除。這是福建省有關部門日前出臺的政策所規定的。
福建省監察廳和福建省教育廳日前聯合制定的《關於違反教育收費管理政策法規行爲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規定,如果有以下5種違反教育收費規定的行爲之一,有關人員將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行政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予以行政開除。
這5種違規行爲包括:違反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實行“一費制”收費辦法和其他教育收費規定;違反規定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等向學生攤派錢物或其他亂收費行爲;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向學生亂收費或變相亂收費;學校或教職工違反規定強行推銷、代辦學生保險或其他生活用品;學校收費不按“收支兩條線”等規定納入專戶管理,不公示收費的依據、項目和標準,不使用專用收據,以及隱瞞、截留收費資金,私設小金庫和濫發獎金實物等。
暫行規定還明確提出,違反其他規定也將給予嚴懲,情節嚴重者將予以開除。具體包括:向學校亂攤派、亂罰款、亂集資;通過學校搭車收費,或者強行服務性收費、推銷商品;向學校下達收費任務和指標;向學校或學生攤派報刊、書籍、資料等。
此外,黨政領導幹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本轄區內發生的教育亂收費或其他違反教育收費管理政策法規行爲不制止、不查處、不糾正,將被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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