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凱迪克大酒店“7·13”火災索賠案,在市二中院開庭。
韓國夫婦將中國航空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凱迪克大酒店、香港學生李某、鄧某告上法庭,索賠221萬元。其中小雪死亡賠償金、其父母精神損害賠償金共有196萬元。這主要是根據韓國的生活水平、收入等情況確定。中國航空技術進出口總公司作爲凱迪克大酒店的主管單位,也成爲被告。
2002年7月13日,原告韓國夫婦的10歲女兒小雪隨旅遊團住進北京凱迪克大酒店1021房。當晚11時左右,由於住在1020房的少年李某、鄧某在房間內劃玩火柴後離開而引發火災,導致小雪被燒成重傷,經搶救無效後在當月26日死亡。
被告李某、鄧某的代理律師認爲,原告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精神賠償應按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區標準計,而不應按韓國標準。小雪父母作爲監護人,也沒有盡到保護義務,應承擔部分責任。
凱迪克大酒店認爲,他們已墊付了小雪住院期間及死亡後各種費用共20.8萬多元,而且,鉅額索賠沒有準確依據,他們拒絕賠償。
中國航空技術進出口總公司認爲凱迪克大酒店是此案合法的獨立的當事人,消防部門也未認定他們對事故負有任何法律責任,法院應裁定自己不是被告。
據悉,此案將擇日繼續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