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的國務院第430號令——《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今日起正式施行,鐵路部門爲此展開了大規模的宣傳教育活動。新條例實施後,市民乘火車出行的安全、秩序是否將更有保障?是否需要注意哪些事項?記者昨日採訪了鐵路部門有關負責人。
鐵軌上禁止行走坐臥
條例共分七章一百零三條,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鐵路營運安全保護以及社會公衆對保護鐵路安全運輸的義務等都做了全面規定。根據條例規定,從列車上拋扔雜物、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者,最少被罰50元。例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者;鑽車、扒車、跳車者;從列車上拋扔雜物;翻越、損毀、移動鐵路線路兩側防護圍牆、柵欄或其他防護設施和標樁,公安機關對個人處以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在安全保護區內放養牲畜、燒荒、堆放和懸掛物品的,除了由鐵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外,並對單位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鐵路線旁不準放風箏
新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堤坡或橋樑外距離,市區內不少於8米;郊區居民區不少於10米;村鎮居民區不少於12米)排污、排水,傾倒垃圾極其有害物質。對違反單位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對個人可以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也即是,旅客在乘坐火車時,千萬不要再向窗外亂扔垃圾雜物;鐵路沿線單位和個人不能爲貪圖方便,污染鐵路線路及區域的環境,否則將會受罰。
條例還明確禁止6種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爲: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升放風箏、氣球;攀登杆塔、鐵路機車車輛或者在杆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在杆塔、拉線周圍20米範圍內取土、打樁、鑽探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以及其他危害鐵路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爲。違反者個人最高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托運行李違法將受嚴懲
另外,新條例實施後,市民乘坐火車出行或托運行李要注意多個事項。例如:進站乘車必須經過安全檢查。新條例規定,旅客應當接受和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旅客不得違法攜帶、夾帶匕首等管制刀具,或者違法攜帶、隨身託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品及違禁物品。
鐵路部門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發現旅客違法攜帶物品,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新條例規定,通過鐵路託運貨物、行李、包裹,如果有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或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或匿報、謊報貨物重量,或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或其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爲,將由鐵路管理機構視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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