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備受關注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開始實施———
解讀人: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負責人
4月1日起,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佈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辦法》出臺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爲此,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想賣汽車得有供應商授權
目前,我國汽車經營企業中未得到汽車供應商授權的佔有一定比例,包括不少進口汽車經銷商。《辦法》規定,今後經營者要經營該品牌汽車,必須得到汽車供應商的品牌銷售授權,並符合《辦法》規定,取得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後才行。授權銷售是汽車品牌銷售的核心內容,原則爲誰生產、誰授權。如果得到不同供應商多種品牌銷售授權,則可申請經營多種品牌的汽車。
同一品牌只能設一家總經銷商
《辦法》規定,汽車生產企業的同一品牌汽車一般由一家境內總經銷商負責代理。除非情況特殊,具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允許超過一家。同一品牌的範圍由汽車生產企業自行確定。
《辦法》對進口汽車和國產汽車“分網”或“併網”銷售未作具體規定和限制,由企業自主決定。
售後服務布點不超過150公里
《辦法》規定汽車銷售、售後服務布點不超過150公里。以前有一些消費者住在偏遠地區,在本地區購買了汽車,維修站卻在千里以外,這一規定是爲了使消費者能夠在購車點附近得到相應的售後服務。
尚有半年過渡期
10月1日之前,不論是否經過銷售授權,對於4月1日前汽車供應商與汽車經銷商簽訂的供貨協議仍可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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