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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應該收押金嗎”
昨天(3月31日),在河東區中山門附近工作的崔小姐向本報反映,去年12月份,她通過“21世紀不動產南京路加盟店”租賃房屋。交了200元信息費後,崔小姐在該店選中了一處房屋,便要求該店爲她保留房源,並在該店工作人員的要求下交納了400元“定金”。同時,該店也給崔小姐開具了一張“信息費(定金)”收據。兩天後,崔小姐與房東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並當場交給房東3個月房租和800元押金。隨後,崔小姐回到“21世紀不動產南京路加盟店”要此前交納的“定金”時,該店工作人員卻拒絕給付,並稱:“因房主未交納信息費,這400元‘定金’應當向房主去要。”
無奈,崔小姐來到律師事務所進行諮詢,律師表示,房屋中介單位將房主本應交納的信息費強加給她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崔小姐沒有爲房主交納信息費的義務,而她交納的“定金”是表示預訂履行租賃合同的先付款,只要履行租賃合同,該店就應該退還給崔小姐。隨後,崔小姐再次來到該店,但對方仍然不予退還。
日前,崔小姐又向天津市消費者協會反映了這個情況,市消費者協會立即向該店詢問此事,但該店卻表示:“這400元是爲了保證房主利益不受侵害而收取的押金。因爲有些租房人退房時,把屋主家裏的東西損壞得一塌糊塗,因此我們幫助屋主收取‘押金’,如果退房時屋內物品沒有損壞,我們會把錢退給崔小姐的。”
崔小姐氣憤地說:“入住時我給了房東800元押金,而且收取押金應當是我和房主之間的事情,該房屋中介單位沒有理由替房東再次收取押金。”
接到崔小姐的投訴,記者馬上撥通了“21世紀不動產南京路加盟店”的電話,該店的一位負責人表示:“崔小姐交納的‘定金’的確不能作爲押金收取,如果崔小姐反映的情況屬實,她可以隨時帶着收據前來拿回那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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