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吉林省檢察院召開了全省檢察機關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人權犯罪案件專項活動新聞發佈會,會議公佈了專項行動中查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派出所民警“亂”用槍】張彥會,原九臺市公安局三臺派出所民警
2000年10月26日,張彥會在處理九臺市上河灣鎮姜恩橋等人敲詐勒索一案的過程中,在準備對姜恩橋辦理治安拘留手續時,姜突然開門逃跑。張向其開了3槍,經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法醫鑑定姜爲重傷。張的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案例二:工商分局一科長玩忽職守】韓慶吉,原吉林市工商局東市分局稽查一科科長
2003年7月12日,韓慶吉在查處吉林市宏大有色金屬冶煉有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虛假出資,超越經營權限的問題後,不履行工作職責進行查處,致使37名勞務人員被騙出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73.2萬元、3人失蹤,及極其惡劣的國際影響。目前,法院已對韓慶吉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爲作出有罪判決。
【案例三:全省首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見死不救被判有罪】孟慶富,原蛟河市白石山鎮政府民政辦公室科員
2004年4月11日,白石山鎮二道河村村民李偉聲發現一外地流浪男子倒在稻田地邊,立即向村書記訾建章進行了彙報,訾向鎮政府民政助理王少忠說明情況。王少忠當時不在鄉里,給孟慶富打電話要求其妥善處理好。村支書訾建章表示沒錢不往醫院送,孟沒作任何表示,也沒向有關領導彙報此事。4月13日,流浪漢因病、餓所致衰竭死亡。目前,法院已對其作出有罪判決(本報曾作報道)。
【案例四:石場坍塌安全負責人受處罰】範春龍,原東遼縣計劃經濟貿易局安全科負責人
2004年4月18日,東遼縣甲山鄉四甲山採石場發生一起重大坍塌責任事故,3名工人當場死亡。範春龍在對甲山鄉四甲山採石場進行專項整改驗收時,發現採石場有重大安全隱患時,只下達了限期整改意見書,後沒有進行驗收,也未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使採石場繼續進行生產,導致發生坍塌事故,目前法院已對範春龍作出了有罪判決。
【案例五:丁之山刑訊逼供案】丁之山,原梅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偵查員
2002年7月5日,梅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偵查員丁之山將正在銷贓的嫌疑人宋乃臣抓獲後,爲逼取口供,用膠皮警棍毆打宋的雙腿,致使宋乃臣下肢及足軟組織挫傷,經法醫鑑定爲輕傷害,丁已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案例六:公安局副科長瀆職致鞭炮廠爆炸】潘連志,原農安縣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長
2001年10月18日12時30分,農安縣靠山臥牛石學校鞭炮廠發生爆炸,10人被炸死,11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達100萬元。2004年7月6日,省檢察院瀆檢處掛牌督辦此案並將此案移交德惠市檢察院查辦。調查發現,負責監督檢查工作的潘連志2001年曾多次到鞭炮廠進行安全檢查,3次發現該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但沒有對該廠進行停業整頓。且在複查過程中沒有發現該廠將過格車間改成包花車間這一重大事故隱患,以致釀成嚴重的爆炸事故。目前此案已移交法院審理。
【案例七:管教虐待服刑人員】樑兆華、張春山,原雙遼市看守所管教
2004年4月,雙遼市看守所管教樑兆華、張春山帶領10多名服刑人員到雙遼市西孟曉林基地植樹,3名人犯打鬥起來。收工回到看守所後,樑、張命3人趴在水泥地上並命令3人脫去褲子,用三角帶抽打3人。目前法院已對二人作出有罪判決。
【案例八:女農機監理員濫用職權】姜曉雲,原扶余縣農機監理站農機監理員
2004年3月1日,姜曉雲受人委託,爲未滿18週歲且未取得駕駛員資格的佟海賀,擅自辦理了與駕駛證具有同等效力的《駕駛證、行駛證待辦憑證》。之後,佟海賀駕駛農用車肇事,致一死一傷,目前法院已對姜曉雲作出有罪判決。
【案例九:派出所倆幹部刑訊逼供】姜明鶴、徐青峯,原琿春市公安局馬川子邊防派出所幹部
2004年1月17日,爲獲取口供,二人用警棍、拳、腳、膝對鮑某刑訊逼供,次日上午,又對鮑某另一同案人刑訊逼供,致二人重傷。目前法院已對姜、徐二人作出有罪判決。
【案例十:司法所人員玩忽職守案】齊少坤,原梨樹縣小寬鄉司法所工作人員
2003年10月17日,梨樹縣小寬鄉司法所工作人員齊少坤去長興村六社,執行糾紛調解並達成協議的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發生爭執並廝打在一起,齊少坤不但不加以制止,反而用語言激化矛盾,導致一村民被打死。齊少坤已被法院作出了有罪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