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報陸續接到一些懷孕女職工打來的諮詢電話,詢問本市的勞動法律法規對懷孕女工在工作中有無特殊照顧的規定。
據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法律、法規對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嚴格的規定,並考慮了負重因素、化學因素和物理因素的各種影響。對凡是可能引起胎兒發育障礙的勞動,都作了禁止安排女職工的規定。《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其中,女職工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的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伴有全身強烈震動的作業;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等。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有關部門將按照規定進行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