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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離婚後探望女兒遭前妻拒絕
不給撫育費別想看孩子
法庭支持男方探望 同時要求他盡撫育義務
一起探視權糾紛中,前夫要求探望女兒,而前妻卻以前夫未依照離婚判決給付孩子撫育費爲由,提出先給撫育費後探望。本市和平區法院近日經審理後認爲,前妻的理由於法無據,遂一審判決孩子的父親每月第一個週六上午9點將孩子接走探望,週日下午4時許送回。
董某與劉某於2004年9月經法院離婚,時年6歲的女兒小琴(化名)被判隨母親生活,董某每月給付孩子撫育費300元。離婚判決生效後,董某沒有依照判決給付撫育費和其他費用,劉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還在執行過程中,董某要求探望孩子,但遭到劉某拒絕。由此形成訴訟。
法庭上,被告劉某以離婚後董某未主動給付撫育費、撫育費問題還在執行中爲理由,要求董某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相關義務後再探望孩子。劉某還提出,董某在離婚時也沒有要求探望孩子,所以不同意董某的要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不直接負責撫育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原告董某隻有通過探望才能實際瞭解並切身感受到孩子各方面的成長情況,而子女也需要父母雙方的關愛、教育及情感薰陶。被告劉某以原告董某不給付撫育費爲由不同意董某探望子女,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對董某要求探望孩子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認爲,爲穩定子女的學習和生活,探望時間以間隔一個月爲宜,由此作出如上判決。同時,法庭還要求原告積極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使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不再有所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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